因履行职务垫付的报销款可以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申某于2013年3月1日入职深圳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后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于2018年3月被迫离职。申某在职期间曾因履行工作职务为公司垫付了各种款项合计7715.78元。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向申某确认拖欠了上述报销款,且承诺于2018年1月、2月分期支付。然而公司却一直未履行承诺,申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不当得利纠纷于2018年7月27日起诉至南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报销款。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申某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告、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原告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为被告垫付的款项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双方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受理,应由被告按照公司内部的财会制度处理,并以此认定原告申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驳回起诉。
申某不服一审裁定,直接上诉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申某在原审中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深圳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拖欠了申某2018年3月8日之前的报销款7715.78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2月分期支付。因此,该公司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某书面确认了欠款金额及还款承诺,应当视为公司与申某存在欠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同理,用人单位书面确认报销款欠款的情形应当比照用人单位书面确认工资欠款的情形处理,故深圳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某的报销款欠款纠纷属于普通民事受理的范围。综上,原审驳回申某的起诉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现予以纠正,并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南山法院审理申某的案件。
【南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申某报销款7715.78元】
二审法院指令南山法院审理申某的案件后,南山法院对申某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确认深圳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某报销款7715.78元,且有还款承诺,应当视为双方存在欠款纠纷,并于2019年9月26日判决深圳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申某支付未付报销款7715.78元。
【小结】
本案件的金额虽然不大,然而案件的办理却是一波三折。说到底,还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让员工因工作原因为企业垫付的款项常常被认定只能按照企业内部的财会制度进行处理。本案件最后之所以胜诉,主要原因在于申某的报销款已经经过深圳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财会制度进行报销流程的处理,经过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由公司作出书面的还款承诺,使双方就公司未付报销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小编在此建议需要经常为公司垫付费用的小伙伴们,如果因为工作原因需要为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司的内部财会制度及时走报销流程,争取让公司通过书面确认的形式将报销款的金额确认下来,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避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状态,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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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劲松
版式: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