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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行业正确应对疫情的法律分析(一)

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祁朝官、贾设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下业务至今仍未恢复,大量线上业务仓促上阵,质量良莠不齐。可以预见的是,教育培训行业将经历一番洗牌,管理不善、消极应对的机构将逐渐衰落,最终退出市场;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的机构也必将在逆境中寻得生机,逐步做大做强。从我们的观察来看,行业中大量机构积极自救,采取多项措施降低成本获取支持;但更多机构在面对疫情时存在不知道如何应对、消极等待、盲目应对、错误理解法律与政策等情况。近期我们将聚焦教育培训行业,从培训机构的角度出发,结合我们的行业经验和专业法律知识,为机构在应对疫情中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与政策、如何防控内外风险、如何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提供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一、正确理解不可抗力等法律适用规则

 

行业普遍认为,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商事主体无需做其他更多地工作便可自动受到该法律规则的“保护”。实际上这种理解存在误区,法律上不可抗力是商事交易领域中一项法定免责事由,它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

 

1、因疫情原因导致违约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条进行抗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上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区分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应合同可解除或变更,并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

根据前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受疫情影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永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一时无法履行的,当事人不得直接行使解除权。

 

2)变更合同

当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不能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当事人并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变更调整。需注意的是,如想单方面修改合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手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确定变更。

 

3)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疫情影响下合同主体选择解除或变更合同,免除相应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等)。免责效果只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发生,如违约后果是由不可抗力与违约方的行为共同导致的,则违约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如违约的原因仅是不可抗力,才能完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二、培训机构的举证义务

 

疫情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需过多举证。但若想使用疫情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还必须证明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中,对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特别须要注意的是,这三不属性的要求是并存的,而不是择一的。具体而言:

 

“不能预见”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疫情的发生。比如合同签订在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之后,则不能认为此次疫情及由疫情带来的履约障碍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能预见的。

 

“不能避免” 是指此次疫情的发生不可回避,这一点无疑适用于绝大部分合同。

 

“不能克服” 是指因疫情的出现,当事人无法正常地履行合同。对于培训机构来说,疫情本身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行政主管部门因为疫情而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才是造成培训机构对外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障碍。因此,还必须进一步证明不可抗力引发的后果,并且因不能克服该后果,导致了违约。

 

就教育培训行业而言,自疫情发生以来,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深圳市教育局等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下发若干通知、指引等文件,明确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开学,延迟开学期间,严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活动。对于培训机构来说,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管控措施,便属于证明疫情无法克服的主要证据之一。

 

三、培训机构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培训机构无论选择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依法均有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以培训机构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例,如培训机构欲以疫情为由主张减轻租金等合同费用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函件,向出租方告知受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控措施,以及己方的诉求。通知义务不仅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通过积极沟通、充分协商可以充分表达各方意见,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将可以协商解决的非原则性争议解决完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方便留存证据。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租金,因此,因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管控措施导致承租物业无法使用的相关通知、文件,可作为相应证据材料附随通知一并发出。

 

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签订的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主营范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采取的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己方诉求。如有必要还可以加上其他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的原因及对履行合同的不利影响。

 

四、关于培训机构应对疫情的法律建议

 

1、组建专门应对疫情的机动团队:成员除了常规行政人员之外,还应当包括法务人员、财务人员,并按照各自的专业与经验分工负责,在政策解读、风险控制、降低成本等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

 

2、积极关注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关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随时跟进行业内最新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其二是积极申领政府部门为应对疫情而向企业倾斜的各项暖企优惠举措。

 

3、积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并注意留存沟通的相关证据:做好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对外商业合同的履约管理工作,在可能出现违约情形时做到与对方积极沟通,并留存相应证据材料。

 

4、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寻求专业律师从争议解决的角度出发,协助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规避,也是疫情期间企业防控风险、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

 

 

 

我们将持续关注疫情之下的教育培训行业,接下来我们将整理深圳市政府部门为应对疫情出台的各项补贴、优惠政策,助力行业内企业降低成本、防控风险、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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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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