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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及其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3-12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刘义

  

摘 要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其适用应有严格的限制。自然或者社会事件的发生能否在具体的交易中作为不可抗力,免除义务人的责任,应结合具体交易予以甄别。新冠疫情这一事件虽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法律对不可抗力制度设计的逻辑性,不宜以不可抗力作为认定可以减免房屋租金的法律依据,否则将会破坏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如果为了个案公正的需要,应另寻法律依据予以解决。

 

 

关键词

不可抗力 | 免责事由 | 新冠疫情 | 减免租金

 

不可抗力在各国法律中基本上被确定为免责事由,并且是一项法定的免责事由①。新冠疫情的蔓延以及国家为防控疫情采取的措施,对经济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也引发各方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关注。从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进而为各种合同的履行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所做的分析看,大多忽视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特定条件,还有必要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进行厘清,从而为恰当的适用提供依据。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与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不可抗力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即主观方面的不能预见和客观方面的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②。叶林教授认为,该种立法概括、抽象,但适用时易生偏差,民法学者更倾向于采取列举方式,详细列示不可抗力的诸多情形。然而,学术列举至多提供一张认知不可抗力的范围的“不完整菜单”,却无法穷尽不可抗力的各种情形。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为,(一)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客观现象。(二)必须来自于行为人的外部。(三)必须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现象。(四)必须是后果不能抗拒的现象。③不可抗力的含义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应以被告的预见能力和抗御能力作为判断标准。客观说认为,以事件的性质及外部特征为标准,凡属于一般理性人无法抗御的重大外来力量为不可抗力。折中说兼采主、客观标准,既承认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的外在因素,也强调当事人以最大的注意预见,以最大的努力避免和克服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的规定采取了折中说的理论。④

 

不可抗力是自然或者社会引发的事件。但是不可抗力不是对自然或者社会事件的简单描述,而是对其中符合一定特征并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需要从法律意义上予以抽象概括的法律概念。不可抗力制度,强调的是事件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法律处理。一个自然或者社会事件如果对经济或者社会生活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影响,其并不需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界定,以及设计相应的制度处理因其影响造成的法律后果。对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规定的,“三个不能”的对象应该是客观情况给义务履行造成的影响及其由此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客观情况本身,否则将使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当泛化,因为客观情况基本上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⑤。不可抗力虽然属于法律概念,但并不具有普适性,只有在某一事件发生后,对具体交易合同的影响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一个个案甄别的一个法律适用概念。也就是说地震、洪水、瘟疫、战争等自身并不是法律概念的不可抗力,只有在这些具体的事件对具体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构成要件时才属于不可抗力。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通常情况下,合同是交易主体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有效的前提下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学说上对违约责任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立法无论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同时也会做出相应的免责规定,在特定事由出现时,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能够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事实。免责事由为各国合同法所规定,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合理分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止责任的极端严格化;或者,为避免当事人因预见能力的不足而承担意想不到的损失。因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外物的能力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突如其来的变化既难以预料又难以控制,在此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的责任,有失公平。基于此考虑,给付义务的免除条款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项必备内容。⑥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各国的民法中对合同的意思自治施以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障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兼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利益。基于免责事由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基于交易各方对交易风险承担的分配,在符合约定的情形下,虽然合同的义务人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履行义务,其不须向相对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约定的免责事由实际上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约定的义务人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履行义务的,无须向相对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义务人可以将其作为免除责任的事由,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

 

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适用

 

一个事件发生后,义务人能否以此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抗辩理由,首先是要界定该事件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无论具体构成要件的内容如何,其适用均应属于个案甄别的过程。不可抗力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当事人不能预见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其强调的是在一般理性人和现有的科技或者相应条件下,无法预见到。如果不能预见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过失或者故意未能预见,或者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事件将会发生,因此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并不能免除,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之所以强调不能预见性,是基于人类自身对自然或者社会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是当事人不可知的内容,使得当事人因此导致的不履行不具有非难性。如果该事件为相对方在签署合同时所预见,但因此预见的事件影响未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该当事人仍可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相对方的这种预见且未予披露的行为,本身有违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在不可抗力的预见性上,有必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有些事件可能是完全不能预见的,如突发的地震或者海啸,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相当一部分自然事件是可以做出一定的预测,甚至包括一部分社会事件,随着信息传递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及时性,也可以做出一定的预测,如台风、战争等。对这一问题,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界定的个案属性。不可抗力的预见应审视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即在缔约时未能基于交易内容预见事件的发生,对此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一个事件的发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还应审视其客观性即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客观性决定了该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当事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努力,仍不能阻止事件的发生或者改变对履行行为的阻却作用。如果该事件能够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被阻止或者虽然发生但不会阻却履行行为,仍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三个不能构成要件审查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脱离个案的具体情形审视事件,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也会因此造成不公,使得本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逃离了本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或者获取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

 

另一个不可抗力审查的重要内容是事件对履行的影响。如前所述,并不是每一个自然或者社会事件均构成不可抗力,该事件所具有的破坏力应该足以造成义务的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同一事件对不同的交易并不会产生相同的影响,没有影响或者影响程度不足以阻却义务履行的事件即使自身破坏性非常巨大,并不能作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中即已包含影响性的考量。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自身已经涵盖了事件对交易履行行为的影响已经超出当事人能力所能克服的范围。如果事件对履行行为没有影响自然谈不上克服和避免的努力。

 

具体的交易中出现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能否依据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抗辩,必须完成上述方面的符合性审查。

 

四、如何审视因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房屋租金的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年初的重大事件,其影响程度不予赘述。以疫情影响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的种种要求也甚嚣尘上,并且众多法律人士给出各种言之灼灼的意见。如果基于经济社会的大局,鼓励或者号召共同分担新冠疫情造成的不利后果,倒是无可非议。就像众多爱心人士慷慨解囊为防控和治疗新冠肺炎捐款捐物一样,是一种姿态,一种善举,但并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新冠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适用于各个具体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免于支付租金的理由,的确不能一概而论,且也值得商榷。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履行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才能作为免责事由。首先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金钱债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没有进一步争论的必要。金钱债务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援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有观点认为金钱之债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类似的观点如履行不能不包括金钱之债。谭启平教授也认为,不可抗力固然不能导致金钱之债的履行不能即不可能免除金钱债务,但金钱之债仍可能因不可抗力引起迟延履行。⑦其次疫情影响房屋的使用与支付租金也难以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金钱支付的履约能力,是基于承租人筹措资金的能力,如前述,疫情可能延误承租人资金的筹措,与其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许有人会说,没有经营收益自然无法支付房屋租金,但是这是一个不能支付的客观结果,并不能据此认定疫情与不能支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承租人财富众多,即使房屋长期无法投入经营使用,仍有能力支付房屋租金,岂不是造成具有不同财务能力的承租人获得不同的对待。金钱的支付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不能克服,虽然可能事实上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获得支付租金的资金,如因资信问题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但这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概念中的不能克服。

 

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可抗力并不影响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均属于民事安排,应遵守权利自由处分原则。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由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议定,故当事人可通过在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的方式规定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由债务人承担;或与此相反,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债务人对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⑧免除民事责任是交易双方对自己利益的重新分配或者说风险的分配,无论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尊重合同双方签约时对各自利益的考量。

 

因此,如果房屋承租人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并主张减免房屋租金的理由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以此认定,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减免租金,应属于将不可抗力的适用泛化,实际上破坏了合同法律中已经形成的较为稳固的归责原则。

 

如果在房屋租赁个案中,承租人因疫情影响不减免租金显失公平的,应寻求其他法律规定,较为妥当的当属情势变更。由于我国在民事法律中并无相应的规定,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是否应属情势变更规定本就存在争议)。

 

五、结语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其适用应有严格的限制。自然或者社会事件的发生能否在具体的交易中作为不可抗力,免除义务人的责任,应结合具体交易予以甄别。新冠疫情这一重大事件虽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法律对不可抗力制度设计的逻辑性,不宜以不可抗力作为认定可以减免房屋租金的法律依据,否则将会破坏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如果为了个案公正的需要,应另寻法律依据予以解决。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②谭启平.不可抗力与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J].河北法学.2002,(3

③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J].北方法学.2007(5)

④陈甦(sū).民法总则评注(下册)[M].法律出版社,20171285-1286

⑤同注④,1287

⑥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767

⑦同注②

⑧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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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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