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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涉疫商事案件指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王劲松、冯胜钒

 

广东省高院于36日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了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时的裁判原则,具体区分了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这几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并详细列举了各种商事活动中因此疫情影响应采取的责任认定标准。

 

笔者解读重点内容如下:

 

一、将疫情对合同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指引》将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分为了三种不同的情况,并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分别为:

 

1、受其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主张免责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是否履行相应程序予以判断;

 

2、受其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同时《指引》规定,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案件,应当报省法院审核。故从基层法院角度,如要在案件审理中适用情势变更不如依据事实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

 

3、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或免责的,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义务。

 

除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具有法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还重点要求各级法院审查疫情及防控措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

 

三、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

 

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订立前发生或迟延履行后发生的,当事人再主张免责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关于审理各类纠纷的意见

 

1、以疫情防控物资或其原材料为交易标的的合同纠纷

出卖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履行合同或免责的,应严格举证证明,否则有可能不被支持;

买受人主张受影响无法依约付款的,请求免除其延迟付款责任的,可获支持。

 

2、出发地或目的地为重点疫区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及紧急情况,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得拒付保险金。

保险人应按约赔付被保险人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遭受的损失;分期付款的投保人主张延缓缴费期限的,可予支持。

 

4、个人信贷借款人受疫情影响延迟还款产生的纠纷

借款人确为新冠病人、隔离观察人员、参加防控人员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人群的,可酌情延后还款期限。

 

5、民间借贷纠纷

严格审查疫情期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加大对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力度。

 

6、上市公司疫情期间股价波动引起的纠纷

疫情期间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导致股价波动,投资人要求其赔偿的,应考虑疫情影响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利用评估的方式确定损失,公平认定责任。

 

7、担保合同纠纷

主债务因疫情影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债务人依法可免责,担保人亦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附《指引》原文:请前往公众号链接查看

 

 

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B81oeyE87XG-sm3jtyGZg

编辑:林小曼

版式:林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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