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以疫情作免责抗辩之举证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1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周念军团队

 


执笔人:胡孔洪、贾设

 

作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将于202051日施行,有90%以上的内容与旧规不同。联建律师在学习新规的过程中,结合到疫情对律师工作的影响,遂形成此文。

 

此次新冠肺炎波及范围之广、影响时间之长自不待言,为抗击疫情,全国动员,采取的防控管制措施之严实属鲜见。在这场抗疫战争逐渐取得胜利的同时,许多企业也在遭受严峻的履约困境。可以说,一场大规模的企业违约风潮已经来临。相信疫情结束之后,将会发生大量的合同诉讼,届时如何使用疫情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对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一、以疫情作免责抗辩的依据

 

狭义上,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一种法定免责事项,即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上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故此,因疫情原因导致违约时,可以适用上述法条进行抗辩。

 

该法条所说的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指与迟延履行相对称的不能履行,而是包含三重含义: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

 

该法条所说的免除责任,确切地说仅指损害赔偿责任或与之相当的责任(如违约金)。免责效果只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发生,如违约后果是由不可抗力与违约方的行为共同导致的,则违约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如违约的原因仅是不可抗力,才能完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受疫情影响的后果

 

除上述免除责任的后果外,合同受疫情影响之后还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当然,无论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合同各方能够协商一致,均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虽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但合同关系并不当然地归于消灭,唯有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当事人永久不能履行的,才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注意,如当事人想单方解除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所指的,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合同才告解除。

 

当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不能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当事人并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变更调整。由于实定法上目前欠缺这方面的规定,故可考虑类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情事变更的规定。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所刊载的《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鹏伟公司在履行本案《采砂权出让合同》过程中遭遇鄱阳湖36年未遇的罕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在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采砂权出让合同》定的合同目的,形成巨额亏损。这一客观情况是鹏伟公司和采砂办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鹏伟公司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在此情况下,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然导致采砂办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鹏伟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对鹏伟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鹏伟公司要求采砂办退还部分合同价款,实际是要求对《采砂权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则和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需注意的是,如想单方面修改合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手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确定变更。

 

 

三、以疫情作免责抗辩时的举证责任

 

2008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所修改,且即将于今年51日生效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就举证责任进行规定,故使用疫情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时,应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分配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简言之,即谁主张,谁举证。

 

 

四、以疫情作免责抗辩时的举证内容

 

证明的内容即是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了障碍。

 

尽管疫情的存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在举证上,严谨起见应当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根据国务院的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但该证明书仅为事实证明,即只能证明特定地点在特定时间内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并不意味着它对每一份合同来说都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官方的确认仅仅只是确认了疫情这一客观事实存在,若想使用疫情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还必须证明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中,对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特别须要注意的是,这三不属性的要求是并存的,而不是择一的。

 

具体而言,“不能预见”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疫情的发生。比如合同签订在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之后,则不能认为此次疫情及由疫情带来的履约障碍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是指此次疫情的发生不可回避,这一点无疑适用于绝大部分合同。不能克服是指因疫情的出现,当事人无法正常地履行合同。有时,并非不可抗力事件本身影响了合同的履行,而是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后果,造成了合同履行的障碍。这时,还必须进一步证明不可抗力引发的后果,并且因不能克服该后果,导致了违约。比如在此次疫情中,甲负有在疫情期间为乙承运货物的义务,但由于政府实施了交通管制而无法运输,则甲必须证明存在政府封路这一事实的存在。而对于乙,其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则不能视疫情或疫情引发的后果为不能克服的障碍。

 

此外,如诉讼的焦点是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还需说明或证明合同的目的为何,以及证明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另,当事人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违约,则是不能将疫情作为免责抗辩的事由,这一点请务必注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既然知道企业因疫情影响必然要违约了,应当将不能履行的情况告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如若可能,还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GYYqZbqTVzY9u0EjfZonw

编辑:邓慧芬

版式:林漩桦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