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办案手记之仲裁案件如何高效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谭娇玲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代表性制度,近年来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条件成就时申请财产保全,该条规定亦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了简要说明。法条仅寥寥数字,申请财产保全的实操过程却有不少事项需要注意。

 

本文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例,结合自身实际办案经历,谈谈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应如何高效申请财产保全。

 

一、申请的最佳时机

何时可以申请,相信大多数执业律师都知道,从仲裁委受理案件开始直到裁决生效整个期间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受理立案之前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可在申请仲裁前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虽然民诉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仲裁委正式受理立案前,即缴纳仲裁费之前,仲裁委不会处理任何有关财产保全事宜,法院未收到仲裁委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不了解具体的案情,亦不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笔者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是仲裁委正式受理立案时,一来可以高效办案,避免多趟往返仲裁委;二来可以避免对方财产转移,如果不及时申请,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寄送的案卷材料时,极有可能转移财产,使得保全失去意义。

 

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准备工作,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一是规范申请书的撰写。实践中,不少律师写的申请书频频错漏,颇不专业,错误主要集中在申请书的名称和收文机构两处,其中:申请书正确的名称应该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诉讼保全有“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三种,申请财产保全时使用“财产保全申请书”作为申请书的名称,可区别于其他两种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受理机构是法院,由此可见申请书的收文机构应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是事先了解管辖法院关于保全材料的具体内容以及提交方式,提高办案效率。由于各个法院的实际操作不同,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应该提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致电咨询或在官网查询,明确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哪些材料及其提交方式,是“面交”亦或是“仲裁委邮寄”,如果法院要求由仲裁委邮寄,则在仲裁委正式受理立案时当场告知,并请求仲裁委将保全材料邮寄至法院。

 

三是向仲裁委申请“暂缓送达”,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仲裁委正式受理立案之后会依序分配跟案秘书,跟案秘书首先做的工作就是向被申请人送达案卷材料,被申请人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案受理后及时向仲裁委申请“暂缓送达”,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待法院作出保全措施之后再通知仲裁委进行送达。

 

三、申请后的必做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如申请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无论是否具有确切肯定的财产信息,都应当竭尽全力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保全裁定作出之后,申请人可根据《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更易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MT6XbrtclGin2qy4lWYog

编辑:林小曼

版式:林漩桦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