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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胜诉案例看劳动纪律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9-11-1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祁朝官

 

 

摘要: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从劳动争议办案实践来看,企业HR在起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操办解约过程中,已逐渐开始重视员工手册等规范文件的运用。但企业普遍存在对劳动纪律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实际上,在企业单方解约中用好劳动纪律不仅可以作为员工手册等规范文件的兜底,也可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文件无法适用时作为单位单方解除的另一项重要依据。本文从团队承办的一则胜诉案例出发分析劳动纪律的法律适用,并从实务操作角度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出建议。

 

一、胜诉案例介绍

1、案情介绍

某公司为外资企业,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某员工于20161月入职该公司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员工岗位为地区经理,负责相应区域的市场开拓、客户管理等工作。20184月,该公司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该员工持有相关公司股权,涉及利益冲突,没有按照公司要求主动披露,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事后调查的情况来看,该员工在入职前后至少开设了超过8家与该外资企业以及公司客户业务性质存在冲突的公司。仲裁及诉讼期间,员工无法提供曾就设立这些公司向该外资企业披露、说明的证据。该外资企业认为,该员工在履职期间对于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予以额外照顾,对于与关联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客户则利用该外资企业的名义予以刁难,从而引发客户多次投诉。

 

该外资企业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该员工协商无果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解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原合同,恢复其原职位。

 

2、案件风险

经核查该外资企业的材料,该企业员工手册虽然有规定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但该员工手册没有员工签字确认,该外资企业也无法提供其他曾向员工公示该员工手册的证据。本案的主要风险即在于:员工手册中可直接适用于本案的内容因公示程序的缺失而无法引用,该外资企业解雇该员工存在制度依据不足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3、代理思路

在一审阶段接手案件后,我们注意到该外资企业发出的解除通知中有关于职业规范、劳动纪律的内容。我们随即以此作为突破口,积极进行法律调研并组织证据,补充该外资企业单方解除制度依据不足的缺陷。我们确定了一审的主要诉讼策略:

 

固定单方解除的事实依据:我们通过细致调研,并配合庭审中有意识的发问,将本案中该员工通过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开设具有竞争关系公司的事实固定在庭审笔录中。

 

补强单方解除的制度依据:通过提交书面材料配合庭审辩论等形式,我们将庭前调研的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规定、类案裁判规则等观点向法官充分阐释。同时,通过与该外资企业重复核查资料,我们也找到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虽无法直接适用本案但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的部分内容。

 

 4、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该外资企业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公司的配合与支持下,我们代理的一审完全改判了劳动仲裁的结果,判决该外资企业向该员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该外资企业无需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书中认可了我们当庭发表的代理观点:“……(员工)也违背了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原告难以相信被告能够尽职尽责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也是合乎常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

 

二、劳动纪律的法律分析

 

实际上,劳动者履职期间遵守基本劳动纪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五十条也规定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出台后,对于《劳动法》的关注度和适用度明显降低,导致企业HR和代理律师往往忽略了《劳动法》中前述有关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解除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在员工存在前述案例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即使公司的员工手册有瑕疵,用人单位仍可援引前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以往已判案例来看,实践中常见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包括:连续旷工、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

 

就与本案类似的情形,上海二中院在(2014)沪二中民三()终字第359号案中有过精彩论述,其观点非常具有借鉴价值: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也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确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的劳动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的薪金劳动。正是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其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中对雇主的财产诚实使用,不得对雇主的利益造成损害。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包括在职期间不得与受雇佣企业竞争损害受雇佣企业利益。该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没有明确也不可以违背。对在职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场所,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对此类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未明确约定另行补偿的如作否定评价,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诚信的价值理念相悖。”

 

三、劳动纪律在单方解除中的实务适用

 

从前述案件可以看出,该外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有关职业规范、劳动纪律的内容为本案的成功“翻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在其中加上有关劳动纪律的内容作为制度依据的兜底。下述是我们设计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样式,仅供参考。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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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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