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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安奔驰维权事件看我国汽车三包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1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王尚辉

 

  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事件透露出普通消费者维权的艰辛,4S店和厂家的傲慢,以及监管的滞后,社会治理的失效等等让普罗大众感到无奈。作为事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汽车“三包”政策再次进入公众视线。事件双方的说法是否符合我国三包政策?本文试从事件的角度对我国汽车产品三包政策加以评析。

 

我国产品三包政策源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1995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公布了包括自行车、彩电等在内18种实施三包的商品目录,但该目录并未包括汽车产品。

 

2012年12月2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对汽车产品实行三包政策。这一规定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颁布历经9年,虽然距离德国人卡尔.奔驰发明汽车已有100余年,但对于中国广大汽车用户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西安事件中,涉事车辆还没开出1公里便发现发动机漏油,是否如4S店所说“只能换发动机”?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该条同时还规定了几种经过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情形,因与事件情形不符,不在探讨之列。

从上述规定来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更换和退货的四种情形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其中并未包含发动机漏油的情形。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动机漏油的只能选择更换发动机。

 

如此看来,4S店坚持换发动机而不换车不退款似乎有一定的依据。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终究超出了人们普遍可以接受的认知。没有人会同意刚提车就换发动机,奔驰中国CEO本人也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法律若与常理相悖,一定是法律出了问题。

 

而同为部门规章的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规定方面似乎没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那么严格。前者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所谓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按照通常的理解,发动机漏油显然属于性能故障,按照这一规定,事主当然可以选择退还或换货。由此看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倒退。

 

从法律层级而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对于三包是如何规定的呢?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从上述规定来看,西安事件中发动机漏油显然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目前汽车产品三包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其在更换和退货方面设置了严苛的条件,将诸如发动机漏油这样明显应当更换或退货的情形排除在更换和退货之外,其所规定的更换和退货的四种情形也对消费者提出了很高的举证要求。显然,《规定》是权力与资本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其初衷或许是为保护汽车产业。

 

然而事实证明,过度的保护并不能促进产业的发展。传说二战初期,美军降落伞合格率为99.9%,每一千个就有一个出事,军方要求必须达到100%。于是军方改变了质检制度,从每批降落伞中随机挑出一个,首先让厂商负责人亲自从飞机上跳下。这样做的后果是,不合格率很快降为零。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产业的发展只有建立在严格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依赖政策的保护。我国汽车三包政策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非但不能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只会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障碍,甚至会成为不良厂商坑害消费者的帮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及时修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降低汽车产品的三包门槛,不仅不会阻碍汽车产业的发展,相反会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同时,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多方共赢。

 

作者:王尚辉律师

 

 

 

编辑:林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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