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装修的张先生被广告吸引,与某装修公司的工程部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交纳了押金、广告赞助费和保修金。结果工程部经理卷款逃走,承诺给的工程也是泡影。可是,张先生所交纳的一应费用该向谁去要呢?
[事件]
诱签合同骗押金
2003年8月,张先生看到某装修公司在报刊上发布的招聘项目经理的广告,便与之联系。在洽谈时,装修公司南山工程部经理吴某先将己方吹嘘了一番,并向张先生承诺:每个月至少给张先生三、四套房施工,每期的工程款也会及时到位。张先生信以为真,与装修公司的工程部签订了《施工队长加盟合同》,并按要求先后交纳了近2万元的押金、广告赞助费等。
但该工程部收取费用后却未兑现其有关承诺。2003年11月,工程部经理吴某卷款潜逃,工程部的办公室也已关闭。张先生遂到装修公司总部要求解决,装修公司却推卸责任,拒不履行合同。
为了讨回公道,张先生与情况相同的其他加盟者一起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装修公司。装修公司辩称,其南山工程部系吴某等人私自设立,并盗用了公司合同书等资料,公司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已查明的事实证明南山工程部确系隶属于装修公司,由于南山工程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属于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故以其名义订立的加盟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判令被告装修公司返还向加盟者所收取的费用。
一审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违背诚信原则,理应退款
王劲松律师认为,该装修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向众多加盟者返还所收取的各项款项。
装修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提出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南山工程部持有加盖装修公司印章的合同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重要资料,装修公司还曾代工程部收取款项,发布广告,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工程部是隶属于装修公司的机构。所以,由南山工程部的行为所造成的张先生等人的损害,理应由该装修公司承担。
(原载2005年4月27日《深圳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