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没有销售合同,没有对账单,送货单也存在重大缺陷,以往付款记录也难以证明拖欠货款的事实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将在收回货款中发挥神助攻的作用。下面,小编分享一个实践中办理过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案情简介
惠州市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长期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采购高光刀等货物。因双方老板是熟人,因此每次交易都比较随意,以下是双方交易的一般流程: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惠州公司连续从深圳公司采购货物,总价款合计189360元,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7月和9月期间,惠州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深圳公司账户支付过60970元之后,余款128390元一直没有支付。
诉讼之路陷入举证困难
深圳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3月1日委托律师向惠州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惠州公司付款或出具付款计划,然而依旧收不回货款。同年3月18日,深圳公司将惠州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证据出现严重的缺陷:
在深圳公司的所有证据中,销售合同和对账单均没有惠州公司的盖章确认;虽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但是仍然难以证明收货保安与惠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有过货款的公账支付记录,只能证明曾经的交易关系,无法证明未付款的交易事实;仅有的深圳公司开具给惠州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证明深圳公司开票的事实,无法证明惠州公司收到发票以及双方存在交易的事实。上述的证据缺陷导致了12多万元的未付款的交易事实难以认定,举证陷入重重困难。
能否峰回路转?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深圳公司的所有证据几乎都不被法官认可。法官明确表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未付款的交易事实的存在,如能证明发票已经被惠州公司抵扣的,则有可能认定惠州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在经办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法官同意去函惠州国税局调取发票的抵扣情况。如已经抵扣,则可证明惠州公司确实收到发票且双方存在交易事实,如没有抵扣,则深圳公司的12多万元的货款将很有可能付之流水,难以要回。惠州公司是否已经抵扣了发票了呢?深圳公司陷入焦灼的等待中。
法院判决
经过半年多的等待,惠州国税局终于回函称:惠州公司已经将所有的发票抵扣做账了。法院根据调取的结果认定:惠州公司确实拖欠深圳公司128390元货款,应当支付。至此,本案基本尘埃落定。【案号:(2016)粤0307民初4168号】。
案件小结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案件中,首先要证明双方有交易关系,其次要证明拖欠货款的金额。而本案件的深圳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因是熟人关系,没有做好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送货单的签收工作以及交易后的对账工作,合同不签即发货,也没有要求惠州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使双方的交易关系和拖欠货款的金额难以认定,这才导致本案件陷入举证困难。幸好深圳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幸好惠州公司已经对发票进行了抵扣,否则,本案件中的12多万元的货款就很有可能付之流水了。
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各位,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客户,在货物买卖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送货单或入库单、对账单等的签订或签收工作,将相关的事实使用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盖章确认固定下来,开具发票则建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如各方能顺利交易并如实付款,按约履行完所有的权利义务则大家皆大欢喜,如一方背信弃义不顾商业信誉拖欠货款也能做到有据可查,为顺利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原创:钟柳蓉
编辑:林小曼
版式:林漩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