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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公司被查,会员能否民事诉讼要回投资款?

发布时间:2019-03-0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鸿

     

       2018年,云联惠、悦花越有、善林金融等公司被公安以涉嫌传销为由立案侦查,涉案金额数百亿;权健、华林等拿牌直销公司涉嫌传销也接连被查,引发行业震动。每一个传销大案的背后都有数万甚至数十万受害者,这些受害者有些是赌徒心理,有些是受蒙骗进入传销组织,投入不菲。当传销公司被查,这些传销会员还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向上线或公司要回自己的投资款呢?黄鸿律师结合实践经验,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典型案例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41号

 

基本案情:原告何某1经“军圣营销广州从化加盟店”店员介绍认识该店经营者被告吕某某、欧阳某某和何某2。经被告介绍,原告何某1认同了“订购产品、送广告费、股权投资、含权消费”的理念,并先后多次向被告何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存入现金共26980元购买“军圣产品”。之后,被告未兑现收取原告货款时将订购的军圣产品和广告费返还交与原告何某1的承诺。原告何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人退回订货款36980元。经法院查明,被告三人成立“军圣营销”从化加盟店,以购买股权积分返还广告费以及发展下线收取提成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入会购买股权积分、介某和发展下线204人,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交纳的会费和购买股权积分款中收取提成,牟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起诉。

 

 

传销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要回投资款?

 

第一、传销行为由工商、刑事部门认定、处罚

 

传销投资,一般都是会员向上线或者传销公司交付一定金额,获得相应产品和奖励。在该行为被定性为传销行为之前,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行为,受法律保护,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权利义务。但,《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故,当某行为或组织被工商、刑事部门认定为传销并经处罚之后,那么其行为就不再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是经处理过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当然不能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二、最高院明文规定传销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号)明确规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律师意见

法院就不会再受理因此引发的民事诉讼,传销会员也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投资款。除此之外,传销会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风险。

 

 

编辑:林小曼

版式:林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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