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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公司涉嫌传销?法院裁判早有所指

发布时间:2019-01-2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鸿

 

  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束某某(实际控制人)等1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距1月7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只过去了7天。此次批捕速度之快,出乎意料。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应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批准的,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信息显示,权健公司2013年8月17日获得批准,是中国第40家拿牌直销企业。同时,据部分直销行业自媒体报道,作为一家拿牌时间不长的内资直销企业,权健公司已经连续多年业绩超过150亿人民币,占据内资直销企业龙头地位。但是,惊人业绩的背后却伴随着大量的负面信息,早在2017年央视就已经报道权健公司涉嫌传销。为了解法院对权健公司的态度,黄鸿律师对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找到了与权健公司有关的三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文书。

 

  一、权健公司会员涉传生效判例

  1、(2018)皖1821刑初68号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5年7月,被告人岑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权健(天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成为初级经理、三星代表。后岑某某在郎溪县及江苏省溧阳市等地通过开展推介、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1100元、7700元、9900元、15400元、23000元不等的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合作奖、销售奖等,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3月,岑某某在郎溪县溧阳市区域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150余人,会员层级超过三级,非法获利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2014)临刑二终字第249号宋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1年春以来,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在他人介绍下,加入权健(天津)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以推销商品为名在沂水、青岛等地采用购买960元或1068元产品积分960PV成为公司VIP会员,购买6720元或7500元产品积分6720PV升级为经销商的方式成对发展会员,并按照层级、成对数量领取提成、奖励的方式,骗取财物。至案发时,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在沂水区域发展会员370余人,获利共计250000余元。


3、(2012)蛟刑初字第121号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08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天津市加入“权健自然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以销售“权健牌”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960.00元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代表(一星至五星)、初级经理、中级经理、高级经理、钻石经理、皇冠经理、皇冠大使的顺序组成七个层级进行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计酬和返利依据。2009年初该公司成立销售团队“人人系统”,并委任孟某某(皇冠大使)为该系统的最高领导人。被告人孟某某在此系统内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5000余人,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319,007.00元。被告人徐某甲(皇冠大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500余人,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974,270.00元。被告人战某某(皇冠大使)直接或接近发展下线会员2000余人,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993,387.00元。

 

  二、权健公司会员涉传案件分析

综合法院三起生效裁判案例分析,权健公司会员的商业模式已经涉嫌传销。虽然法院没有直接指明权健公司涉嫌传销,但是透过案件裁判内容,可以看到法院早就已经暗指权健公司涉嫌传销。


1、涉案人员均为权健公司中高层会员

在直销或传销公司中,中高层会员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关系,他们是公司赖以扩张发展的绝对主力。会员等级越高,那么他的下线就越多,会员能获得的非法收益也就越高,给公司带来的非法收益也会显著提高。所以,如果直销或传销公司的中高层会员能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正常的逻辑上推测,他们的上级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案件所述会员等级和发展下线人数,结合黄鸿律师在直销、传销行业的法律实践经验可以判断,三起案件涉传人员均为权健公司中高层会员。

 序号

案例

会员等级

下线人数

1

(2018)皖1821刑初68号

初级经理、三星代表

150余人

2

(2014)临刑二终字第249号

文书未体现

370余人

3

(2012)蛟刑初字第121号

孟某某(皇冠大使)

5000余人

徐某甲(皇冠大使)

1500余人

战某某(皇冠大使)

2000余人

戴某某(皇冠经理)

400余人

 

2、涉案商业模式符合传销特征

成熟的直销或传销公司只给会员一套商业模式,便于公司组织管理和后台信息数据的录入、计算。《刑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而言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是要符合“拉人头”、“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个标准。

(1)拉人头

根据法律规定,拉人头的定义非常宽泛,凡是采取引诱、胁迫或者继续发展等方式让他人参加传销的,都是拉人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意见)第一条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三个案件中,权健公司涉案会员为追逐非法利益,发展传销下线人数均已经超过三十人。

(2)入门费

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传销公司会员资格的,就是传销入门费。如果单独的看待入门费,与部分合法高级场所资格的取得一样,都是先缴纳费用再取得进入资格,不违法。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刑法》224条罪状表述,入门费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构成要素,不能割裂看待。上述三个案件,均收取了不同标准的入门费。

 

序号

案号

入门费标准

1

(2018)皖1821刑初68号

购买1100元、7700元、9900元、15400元、23000元不等的权健公司产品。

2

(2014)临刑二终字第249号

购买960元或1068元产品积分960PV;购买6720元或7500元产品积分6720PV。

3

(2012)蛟刑初字第121号

购买960元“权健牌”保健品。

(3)团队计酬

37号意见第五点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直销或传销最大的魅力就在于他的团队计酬方式,通过倍增的原理使财富实现迅速增长。团队计酬在境外是合法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大陆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中国大陆基于自身实际情况,2005年在制定《直销管理条例》时,规定了直销企业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即单层次计酬。37号意见出台后,对团队计酬进行了适当性的松绑,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据黄鸿律师所知,目前中国大陆尚无直销或传销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单纯的团队计酬,上述三个案例均为典型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3、权健公司知悉款项是非法所得并进行分配

传销会员具有地域分散性的特点,因此侦查机关对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收集存在客观障碍。37号意见规定,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因此,银行流水是办案机关重点突破的方向。

 

三、权健公司涉传的法律责任

 

1、权健公司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权健公司是自《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大陆第一家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际控制人被依法批准逮捕的拿牌直销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公司不构成此罪,但公司需承担行政责任。《禁止传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权健公司高层承担刑事责任

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的束某某(实际控制人)等16名犯罪嫌疑人,将承担刑事责任。37号意见第四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结语   

直销、传销进入中国近三十年,历经坎坷,至今仍然没有被中国主流社会完全接纳。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91家拿牌直销企业和难以计数的传销企业,商业模式本质没有太大区别,一张脸两张皮。这次公安部门对内资直销龙头企业权健公司高层的立案追诉,发出了一个坚定而且重要的信号,直销经营许可证不再是免死金牌。

 

作者:黄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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