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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观察 | 创新思路助推城市更新

发布时间:2018-12-12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
为解决城市空间不足、土地资源严重缺乏的问题,深圳于2009年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在全国率先提出城市更新概念。九年来,深圳不断研究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城市更新向更高层次发展。
联建城市更新-棚改研究中心主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劲松高级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8年是深圳城市更新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深圳有关部门充分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针对城市更新痛点、难点问题,以创新思路陆续出台多项新的政策措施。
 
历史违建处理新规
2018年9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出台,明确产业类、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建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的处理细则。该《处理办法》规定,产业类历史违建如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房地产。对于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缴地价标准,由市场评估地价调整为市场评估地价的50%;对于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转商品性质,按照市场评估地价全额补缴地价。
王劲松律师认为,该《处理办法》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了甄别处置,部分符合条件的历史违建可通过罚款和补缴地价转为商品性质房地产,此举充分释放旧改政策红利,有利于调动原权利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了各类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渠道。
【“飞地”破解合法用地比例不足】
11月21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借助市场手段,将公共利益用地的“整备”与“更新片区或项目”的实施进行捆绑: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将位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以外的公共利益用地,由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理顺经济关系,完成建筑拆除,并无偿移交国有;另一方面通过给予承担移交责任的更新项目部分合法用地比例的计入及适当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更新项目的实施。王劲松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如果在更新区域内无法解决公共利益用地,可实现较远距离(同一行政辖区)的公共利益用地以“飞地”形式与更新项目捆绑实施,这将为诸多合法用地比例不足的城市更新项目带来转机。此前城市更新政策规定拆除重建类项目合法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该比例要求门槛较高,立项难。过去只有通过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范围、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接受历史遗留处理这三种方式来争取达到该比例要求,手段十分有限。王劲松律师说其团队接触的多个原特区外更新项目就因为用地手续不完善或权属不清,未达到合法用地比例而无法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王劲松律师称,这一创新规定对申报主体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让确权不再难】
11月27日,深圳市规土委公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在拆除范围内权属认定的程序简化、历史用地处置的资料要求、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之间的流程关系等方面对原有规定条款进行修改。王劲松律师表示,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多,审批程序长,客观上导致城市更新进度难以加快。其中,“确权难”、“立项难”、“专规慢”,更成为困扰更新专业人士的三大难题。此次出台的《处置规定》针对以往“确权难”的问题,对原有政策条款做出了优化,如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取消街道办对历史用地行为时间出具核查意见的要求,改由区更新局依职权直接认定。这些优化规定将提升政策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将使城市更新之路走得更为顺畅。
 
展望明年,王劲松律师表示,以特区条例的形式为城市更新立法,将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从根本上破解更新难题,期待《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能在2019年正式出台,以新思路、新举措,推动深圳城市更新迈上新台阶。 
 
 
 
编辑:林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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