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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10-25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罗小柏律师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仍然是司法实务中继续坚持的指导思想。2015518日生效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武汉)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如何区分毒品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明确分工、多次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同一犯罪的共同犯罪,是否能够认定成立犯罪集团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练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练某等被告人构成犯罪集团,而二审法院则认定其为一般共同犯罪,体现了对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成立要件的不同理解。

 罗小柏律师结合承办的大量毒品共同犯罪案例,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犯罪集团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二具有较为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即犯罪集团是其成员以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三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即犯罪集团的成员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而组织起来的,而不是临时或者偶尔纠合在一起的。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一般在实施一次犯罪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四、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即犯罪集团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表现在组织制度上,往往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矩维系在一起,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明确的组织宗旨;在组织结构上成员较为固定,并且内部之间有较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等级划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明显层级关系,可分为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分子等。当然,不同的犯罪集团在组织严密程度上各有不同,有的组织性很强,甚至有成文“纪律”、“帮规”来维系和约束集团成员的活动,而有的组织性则相对弱一些。但总体来说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共同犯罪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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