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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毒品再犯并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7-10-23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罗小柏律师

 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毒品再犯之界定及量刑尚有误区。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后,是否需要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再犯条款理由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被判过刑应仅限于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重新犯罪。被告人再犯从重处罚新罪,又根据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显然使被告人对所犯新罪面临双重从重处罚,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外,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犯条款理由是被告人的行为是毒品再犯再犯是累犯的特殊形式,不受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的时间限制,应从重处罚。

如本人承办的朱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朱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在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并罚的方法是先减后并即对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某中院在对被告人朱某在数罪并罚以后,又引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属毒品再犯,并从重处罚的做法存在对被告人双重从重处罚的问题,而对同一情节进行双重评价,并进而实行双重从重处罚,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从刑法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被判过刑”来看,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毒品再犯就其实质来说是累犯的一种特殊情形。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似乎符合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要求。但是这种理解忽略了毒品再犯是累犯特殊情形这一本质特点毒品再犯条款中的被判过刑,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重新犯罪,也没有说明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又犯毒品犯罪的情形是否属于被判过刑的范畴,但构成累犯的条件除了被判过刑外,还必须具备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条件。刑法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除其自身的特别规定外,其他要件必须受刑法关于累犯规定的制约与后相隔期间毒品再犯自身的特别规定,不受累犯关于五年以内这一普遍规定的制约,也就是说被告人不管在五年以内或者五年以后,只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就构成毒品再犯。如果被告人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因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而只能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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