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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的立功特别情形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7-08-0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罗小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颁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毒品犯罪案件认定立功与不认定立功及对应的处罚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现仍为司法实务中有效的裁判依据。

一、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一)在抓获同案犯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

1、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

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据此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

(二)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

(三)检举揭发,并符合1998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问题的意见》等其他情形的。

二、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一)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三)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三、对应处罚政策----从宽处罚,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原则

(一)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

(二)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

(三)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

(四)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五)如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

(七)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九)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立功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从宽或从严处罚。

 (十)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前、后罪为同类犯罪,可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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