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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7-04-25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胡媛、钟燕蔚

1、前言

十三五期间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规划的启动时期,随着各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城市群的形成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也如火如荼。

与城市轨道建设发展相随而来的是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为全面了解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诉讼情况,笔者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人民法院公开的诉讼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的收集和数据分析。

本文的案例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集对象仅限于诉讼主体涉及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案例,暂不包括其他关联企业,例如物业公司、投资公司、传媒公司、房地产公司等等。本文所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类型主要是地铁、轻轨、磁悬浮,暂不包括有轨电车。因法律体系的不同,故本文出现的“全国”或“全国范围”的表述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数据分析

2.1 案件数量的纵横向统计及分析

2.1.1 案件数量的历史数据

经检索收集,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公开的裁判文书共370份,其中行政诉讼案件10份、执行案件14份、民商事诉讼案件346份。本文现从以上346份民商事裁判文书中分析相关数据。

346份民商事诉讼裁判文书中,2013年的案件21份、2014年的案件64份、2015年的案件172份、2016年的案件89份。

由此可见,2015年的案件呈井喷式爆发增长,因案件判决之前尚有一至两年的纠纷形成期及立案审判时间,这也正好与2013年、2014年轨道交通行业蓬勃发展的情况基本吻合。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460 km2014年新增运营里程427 km2014年全国共有13个城市开通了新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其中首次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城市就有3个,实现了地铁从无到有的突破。

2.1.2案件数量的区域数据

前述346份裁判文书,不同城市对应的案件数量(包括一审及二审)分别为:南京56件、北京54件、上海42件、广州26件、深圳21件,其他城市(包括大连、沈阳、成都等)合计147件。

截止至201612月,全国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排名为:上海617.64 km、北京573.84 km、广州287 km、深圳285.03 km、南京224.35 km、重庆213.19 km、武汉181.35 km、天津166.12 km、大连140.08 km、成都108.51 km……

从轨道交通运营的客运量来看,2014年全年客运量超过20亿人次的有3个城市:北京33.9亿人次、上海28.3亿人次、广州22.2亿人次,紧跟其后的是突破10亿人次的深圳,全年客运量达10.4亿人次。2014年日均客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3个城市,日均客运量100万人次-300万人次的是深圳和南京2个城市。

以上案件数据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展的数据相互对比,充分说明:城市轨道交通越发达的城市,产生的法律纠纷越多。

2.2 案件类型的统计及分析

2.2.1 全国范围的案件类型数量及比例分布

经笔者对前述346份全国范围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统计后,归纳出主要的几类案由,即涉案纠纷的案件类型。具体数据为:生命健康权纠纷98件(占28.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4件(占18.5%)、劳动争议纠纷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各28件(占7.9%)、租赁合同纠纷21件(占6.1%),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9件(占5.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7件(占4.9%)、运输合同纠纷16件(占4.6%)、物权保护纠纷13件(占3.8%)、相邻关系纠纷9件(占2.6%)及其他纠纷33件(占9.5%)。

从以上案件类型的比例分布情况来看,生命健康权纠纷占比最大,其次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案件的案情都比较雷同,前者一般是乘客在搭乘地铁时受伤而引致纠纷,后者一般是地铁施工过程中涉嫌对附近房屋有不利影响而引致纠纷。

2.2.2 重点城市的案件类型数量分布

在全国范围内的案件数量中,因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是数量案件较多的5个城市,故笔者对该5个城市的案件类型再逐一统计分析。

2.2.2.1 北京市的案件类型数量分布

北京的案件共54件,其中生命健康权纠纷25件(占46.3%)、劳动争议纠纷14件(占25.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件(占5.6%)、物权保护纠纷2件(占3.7%)、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1件(占1.9%)及其他纠纷7件(占13%)。

2.2.2.2 上海市的案件类型数量分布

上海的案件共42件,其中生命健康权纠纷28件(占66.7%)、劳动争议纠纷6件(占14.3%)、运输合同纠纷4件(占9.5%)、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其他纠纷各2件(占4.8%)。

2.2.2.3 广州市的案件类型数量分布

广州的案件共26件,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9(占34.6%、租赁合同纠纷4(占15.4%)、物权保护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各3件(占11.5%)、生命健康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各2件(占7.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占3.8%)及其他纠纷2件(占7.7%)。

2.2.2.4 深圳市的案件类型数量分布

深圳的案件共21件,其中生命健康权纠纷4件(占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件(占14.3%)、相邻关系纠纷2件(占9.5%)、劳动争议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各1件(占4.8%)及其他纠纷9件(占42.9%)。

2.2.2.5 南京市的案件类型数量分布

南京的案件共56件,其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53件(占94.6%)、劳动争议纠纷、生命健康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各1件(占1.78%)。

以上重点城市的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反映出:北京和上海两城市的乘客在搭乘地铁时受伤而引致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比较多,这一方面说明北京上海的乘客维权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北京上海在客运量巨大的情况下,场所和秩序的管理难度都相应较大。但随着其他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和线路日益增加,客运量有增无减的发展趋势,其他城市需要以此为鉴,提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3、典型案例审判实践

从前面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因乘客受伤而起诉运营单位以及运营单位因使用摄影作品而被作者起诉的这两类案件,具有被诉几率较大、案件情节高度雷同的特征,故笔者现对该两类案件各选一例予以简析,以期获得相应启示。

案例一:高某诉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629日,高某(原告,地铁乘客)携带一名免票儿童在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责运营管理某城市地铁线路)所属的某地铁站乘车,原告刷卡进站时腹部与进站闸机扇门接触后受伤。当日监控录像记录:原告刷卡后,其同行的儿童率先跑步通过闸机,原告跟随该儿童身后欲通过闸机,但与闸机扇门接触被阻挡后随即后退,原告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原告系腹部闭合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回肠穿孔等,施行手术并住院治疗共53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376元。

经法院另查明,被告在售票窗口侧面张贴了票务通告,规定了车票使用、补票、车票损坏处理、换票规定等内容,其中载明:一张车票只限一人使用;一名成年乘客只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进站。此外,涉案的闸机产品质量合格,扇门全程开合正常。

法院判决:

被告作为地铁站和检票闸机的管理人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裁判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及类似案件中,地铁站作为典型的公共场所,地铁站管理者应当在乘客进站乘车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安全保障的范围,不仅涉及常见的空间场所以及硬件设施,还包括乘车秩序的维护与引导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必要告知。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仅在票务通告中告知乘客车票使用等票务问题,但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进站进行必要的告知及合理的安排,导致原告携带免票儿童刷卡进站时,在无法得知安全进站方式的情况下与闸机接触后受伤,故法院认为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承担70%的侵权责任。

目前,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大部分的车站场所管理者,对地面、电梯、闸机等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都已非常重视,但是对客流秩序的安全引导与维护以及必要的安全知识告知方面,相对容易忽视细节,导致这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全面履行,从而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工具搭乘场所的管理单位,有必要以此为鉴,优化管理,针对客流秩序的引导与搭乘安全的宣讲,细致全面地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措施,以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规避风险,减少诉累。

案例二:韦某诉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韦某(原告)是摄影人士,其摄影系列作品《某市全景图》(有底片)曾获奖并取得相关证书,该摄影作品内容为某市中心区的代表建筑物群。20121015日至17日,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在参加“2012中国(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时,在其展位宣传广告牌中使用了一幅图片。该图片的构图、角度、背景及建筑物细节等内容与原告的摄影系列作品《某市全景图》之一的照片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多了一列行驶的地铁。

经法院另查明,被告与某展览展示公司在《2012中国(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布展设计、制作、施工合同》中约定,被告委托该展览展示公司在某会展中心搭建展位并负责全部装饰,展位上使用的该图片由某展览展示公司提供。

法院判决: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司展台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裁判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复制权等多项权利。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这样的大型企业来讲,主观上都不存在侵权的恶意,但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区分恶意还是善意、故意还是不知情,只要没有被明确许可或授权的,一般都构成侵权。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虽然很广,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等,但实践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最容易涉嫌侵权的是摄影作品,尤其是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发达的当下,除了传统的广告媒介会用到宣传画之外,在企业的官网、微博、公众号上也经常会使用一些摄影作品作为配图,这些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往往并不能在使用时提前知晓,因此需要谨慎使用。同时,若该摄影作品是相关的装饰工程供应商、文化传播供应商、广告服务供应商等第三方有偿提供或直接使用的,则应尽量与该供应商或合作方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条款,以便在被起诉追责时可以转移该法律风险和相关损失。

4、法律风控总体建议

4.1 重视社会稳定风险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从前文的数据及笔者对判决书内容的仔细研读,发现案件类型占比较大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都是若干个房屋业主同时起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虽然城市轨道交通的每一个建设项目几乎都会按照国务院要求提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是在评估通过之后,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然不能完全避免涉及群众的纠纷。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与周边群众的及时沟通,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苗头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多方联合妥善处理,尽量避免诉讼局面。若最终出现集体诉讼,应高度重视,视案情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虽然集体诉讼相对标的巨大的工程投资额来讲是很小的,但往往社会影响是较大的,且对后期类似案件或者其他城市的类似案件,有示范效应。

4.2 重视车站空间场所的细节管理

 从前文所述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各份判决书研究分析可知,几乎所有乘客受伤的地点都是在车站而非车厢。这一方面是因为城市轨道交通工具最显著的优点之一就是安全,所以车厢里几乎很难发生乘客受伤的事件,另一方面,车站的空间大、场所承担功能多、设备设施繁多、客流量多等特点,导致车站的管理难度非常大。因此,管理单位需要加强细节管理,尤其是电梯、闸机等事故频发点,重大节假日客运高峰时加强对客流秩序的安全引导。因乘客群体的多样化例如残障人士、长者儿童、初次搭乘人士等等,管理单位还应全面细致地将正确出行搭乘的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告知。鉴于此类案件中,是否从上述细节方面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由被诉的管理单位进行举证证明,故还应将有关管理细节、安全保障行为、告知的方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涉诉时能够举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避免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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