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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全面改革——288号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王劲松律师

 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发布,拉开了全市城市更新改革工作的序幕。改革工作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为城市更新工作加速。

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职权下放:

288号文规定,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律师解读】:除了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等五大事项外,市规划国土委将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下放至各区政府。该举措将审批权限下放,全面构建“区政府主导、市规土委参与”的市区协商沟通机制,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城市更新工作的效率。

二、市住房和建设局职权下放:

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律师解读】:将原由市住建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下放至各区建设部门,不仅简化了城市更新工作的审批流程,也使得各级主管部门职权分工明确,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为开发商节约了时间与成本的同时,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城市更新工作的进程。

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权限下放: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律师解读】: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足,甚至是互相推诿往往会导致审批效率低下。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政府,其意义不仅是简化城市更新工作的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能力,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全面了解与统筹管理。

四、废止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

288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市府令第279号)同时废止。

【律师解读】20159市政府决定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率先开展强区放权的试点,将22项城市更新工作的事权下放到区级行使。经过罗湖区一年多的尝试,强区放权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总结出许多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本次全市城市更新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2016年深圳城市更新整体工作思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实施市区协调沟通机制为重点,强调审批权限下放,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激发市场活力是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重要方向。此前,市规土委《关于落实机构职能优化调整方案进一步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内部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文件密集出台,并成立五个管理局,受到业内高度关注。288号文通过精简下放行政职权、全面优化了深圳城市更新审批流程。涉及精简下放的职权多达425项,城市更新流程将简化将近一半,有利于解决更新项目审批难、时间长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更新政策时效性、地域性特别强,这就要求从事城市更新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必须及时掌握政策法规变化,以帮助客户最大程度运用政策空间,助力城市更新。

 

王劲松 高级律师,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在司法机关、集团公司和律师所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专业特长】房地产、公司法、投融资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服务。 【社会职务与专业资格】历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协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深圳司法行政文联副主席;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律协房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腾讯大粤房产智库专家、《深圳律师》特约撰稿人、深圳电视台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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