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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制度重大变更对律师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9-08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投融资部

 20169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四法”)进行了意义重大的修改,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实施多年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并将在2016101日起生效。

为配合本次外商投资四法的修改,商务部于同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922日,时间紧迫,正式版的《备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差异不会太大。不管正式版《备案管理办法》变动如何,其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及从事外商投资的专业律师来说影响都是巨大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与外商投资的现行管理制度相对比,商务部正在征求意见的《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有两大特点:

一、程序简易化。根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备案系统上传提交相应的材料文件,备案机构完成备案后领取备案回执即可。与现行的批准制而言,省去了大量的前置审批程序,缩短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办理时间,提高了效率。

二、事后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实际投资变化等情况均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相关备案申请表。如果该《备案管理办法》最终按照征求意见稿生效,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真正实现了先斩后奏。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体制的变化,律师在此项法律服务中的工作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批准制度下,律师的工作重点是,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并在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书后再进行工商登记。而在备案制度下,律师的工作重点则转移到需备案事项本身,考虑需备案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投融资部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按专业团队划分成立的专门从事公司、金融等方面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由周念军律师、曹军律师领衔,目前有五名执业律师,两名实习律师。该团队经手处理的案件逾千件,在公司股权结构治理、公司金融纠纷、P2P金融运作方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金融不良资产大潮来临前夕,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投融资部未来的发展方向势必与大势保持一致,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主要业务方向,相信投融资部在公司金融业务方面深厚的积累能够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成为极具竞争力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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