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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聚龙花园和竹韵花园项目串通投标案审判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顾东林
一、案情
 2010年8月,雷X通过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坪山城投公司)工程部经理肖X韬(另案处理)获悉,坪山城投公司负责的“聚龙花园二期”和“竹韵花园”两政府工程即将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2011年5月,雷X将上述信息告诉吴XX,双方商议由吴XX负责挂靠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参加投标,而雷X则负责联系肖X韬,让肖X韬设置有利于吴XX挂靠公司的招标条件,以便进行围标。中标后雷X将获得两项目中防水、门窗等五小项分包工程,并分得其他项目造价3%的分成款,吴XX则获得两项目的其他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2011年6月22日,坪山城投公司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正式发布“聚龙花园二期”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公告要求投标人具备政府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I组且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评标定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全部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为:从评标委员推荐的前3 名中抽签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即先评后抽)。本次发包工程估价:9.8亿元。
“聚龙花园二期”项目招投标在网上公告后,李XX即着手准备以中核华兴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吴XX找到李XX,说他有几家公司,希望一起合作投标,中标的几率会提高,以后无论谁中标,项目一人一半。李XX答应与吴XX合作,并商定:由李XX负责审查标书,并想办法搞定评标专家,让合作投标的公司排名前三,保证中标,其余事情由吴XX负责。
 根据事先约定,吴XX先后找到中建四局深圳分公司、中建八局广州分公司深圳事业部,商量挂靠两公司参与“聚龙花园二期”项目投标。吴XX答应确保中建四局进前三名,否则补偿其人民币100万元。吴XX与中建八局商谈合作竞标时,答应想办法一定让中建八局中标。由于“聚龙花园二期”采取综合评标,入围前三名后还要抽签,不一定能保证中标。中建八局于是提出要人民币300万元作保证金以表示诚意,如果中建八局中标了就将保证金退给他。在投标之前,吴XX给中建四局支付了30万元,给中建八局支付了300万元。李XX则以中核华兴公司的名义参与“聚龙花园二期”项目投标,并指使下属雷X强联系技术标评审专家。
 2011年8月初,在评标当天,肖X韬将坪山城投公司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的准确时间透露给吴XX。雷X强于是根据抽出的专家名单找到技术标评审专家马X宁、张X华等人,让其在评标过程中按事先约定的暗号给中建四局、八局和中核华兴公司的标书打高分,将其它公司的分值尽量压低,以便该三家公司全部进入最后抽签名单,并许诺事成后给予每人好处费。在评标时马X宁、张X华按雷X强要求给前述三家公司的标书打出高分并排列前三名(中建八局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三家公司评分至少高于其它投标单位30分),使得该三家公司全部进入抽签名单。经抽签,中核华兴公司中标。事成后,雷X强按李XX指示根据打分情况给予评标专家马X宁人民币15万元、张X华人民币5万元。
 2011年11月23日,“竹韵花园”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本次发包工程估价为7.5亿元,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定标方法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与“聚龙花园二期”项目一致。于是,吴XX、李XX、雷X三人商议以之前相同的方式对“竹韵花园”项目进行围标。
 由于中核华兴公司在“聚龙花园二期”项目中已经中标,不能再参与“竹韵花园”项目的投标。为了保证中标,吴XX联系中建四局、五局合作投标,其和中建四局商谈的合作条件与“聚龙花园二期”项目一样,中建五局则收取20万元保证金。因合作条件未谈拢,中建八局决定自己投标“竹韵花园”项目,未与吴XX合作。投标期间,李XX再次指使雷X强联系技术标评审专家。2011年12月,雷X强找到技术标评审专家吴X尧,让其在评标中给中建四局、五局、八局三家公司的标书打高分,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吴X尧按要求打高分,最后使得该三家公司全部进入抽签名单。经抽签,中建八局中标。事后,李XX通过雷X强给予吴X尧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雷X强本人得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为感谢余XX的帮忙,吴XX在余XX办公室给了他个人8万元。
 2012年3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同年5月8日至5月31日,先后将吴XX、李XX、雷X强、雷X、余XX、马X宁、张X华、吴X尧抓获归案。各公司非法收取的保证金、个人赃款全部被追缴。
2012年5月12日,雷X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了丁X伟、魏X开等评标专家在其它项目评标中收受贿赂的事实。深圳市公安局据此又破获了丁X伟、魏X开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二、检察院公诉意见和被告人辩解意见
    2012年12月3日,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2]235号起诉书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XX、李XX、雷X强犯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被告人雷X犯串通投标罪,指控被告人余XX犯串通投标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被告人马X宁、张X华、吴X尧、丁X伟、魏X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吴XX辩称:(1)其没有跟李XX约定由李XX负责为参与围标的公司在评标中打高分。(2)肖X韬从来没有跟其提过要人民币5万元,其也没有给过他5万元,是雷X以加班费的方式从公司领了5万元给肖X韬。吴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吴XX挂靠多家建筑企业串通投标,该行为虽然扰乱了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但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对“聚龙花园二期”和“竹韵花园”两工程的正常施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被告人吴XX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2)吴XX不是主动给肖X韬的贿赂款,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应对吴XX免予行贿罪的处罚。(3)吴XX深刻悔罪,且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请求对吴XX从轻处罚。
 李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XX犯有串通投标罪,在实施犯罪时,其使用的犯罪手段又牵连到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以串通投标罪对李XX定罪处罚。(2)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雷X表示认罪,但是辩称:(1)吴XX叫其将人民币5万元转交给肖X韬时,没有说明这笔钱的用途。(2)其只是协助串通投标。
雷X强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认串通投标,辩称:其只是联络评标专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行贿评标专家不是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手段,因而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雷X强的辩护人认为雷X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余XX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认串通投标罪,辩称其并不知道吴XX有围标的情况。余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余XX主观上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余XX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2)余XX收受吴XX钱款是在“竹韵花园”项目开标后,并非参加投标前收受,其本人并未为吴XX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受贿情节显著轻微。
马X宁、张X华、魏X开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吴X尧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称:其虽然收受了雷X强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但在评分时没有失去公正,没有为雷X强谋取利益。
三、法院审理意见与判决
    (一)法院审理意见
    1、被告人吴XX行贿肖X韬的行为应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XX辩称其没有送给肖X韬人民币5万元,肖X韬收受的5万元是雷X以加班费的方式从自己公司领取的。吴XX的辩护人则认为,吴XX不是主动给肖X韬的贿赂款,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对吴XX应免予行贿罪的处罚。
    法院认为,首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XX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肖X韬贿赂。其次,吴XX通过肖X韬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有利于其合作公司投标的条件,并从肖X韬处获取招投标信息,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综上,吴XX通过行贿肖X韬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应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认为,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时,使用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手段,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因而,李XX的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3、被告人雷X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雷X强及其辩护人认为雷X强只是联络评标专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法院认为,被告人雷X强明知李XX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其仍然帮助李XX贿赂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将李XX提供的多家公司的标书打高分,确保李XX合作的公司中标。因而,雷X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4、被告人余XX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余XX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余XX不知道吴XX串通投标,没有参与串通投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认为,经查,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吴XX在与中建五局合作投标的过程中,告知余XX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标。余XX是在不清楚吴XX等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下,帮助中建五局与吴XX合作投标,被告人余XX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5、被告人吴X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吴X尧辩称其没有为雷X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被告人吴X尧在2012年5月12日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即承认其在收到雷X强的短信联系后答应在评标时给予帮助,事后其收受雷X强人民币60万元。至于吴X尧辩称其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见,法院认为,吴X尧作为评标专家,接受投标方代表雷X强的请托,在评标中为雷X强指定的公司打高分,吴X尧的行为严重违反评标规定,有违公平公正,为行贿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6、被告人雷X系从犯。
    被告人雷X的辩护人认为雷X系从犯。法院认为,雷X在串通投标活动中仅负责与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联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7、雷X强具有立功表现。
公安机关根据雷X强提供的线索,侦破了魏X开2011年4月在“深圳市原大工业区江岭路市政工程”评标中收受好处费10万元以及丁X伟2011年12月在“光明高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监理)”评标中收受贿赂人民币7万元的案件。被告人雷X强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其立功情节依法不属于重大立功,辩护人关于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串通投标,行贿招标方项目管理人员和合作投标方管理人员,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XX串通投标,并通过行贿评标专家的方式保证中标,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雷X强明知他人串通投标,仍然帮助联系并行贿评标专家,以保证用于串通投标的企业中标,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雷X参与串通投标,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吴X尧、丁X伟、马X宁、魏X开、张X华身为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过程中收受投标方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余XX身为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在与他人合作投标过程中收受合作方贿赂,为合作投标提供帮助,其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上,应依法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吴XX、李XX和雷X强予以数罪并罚。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XX、李XX系主犯,应按照各自策划、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雷X、雷X强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雷X强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各自策划和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雷X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事实,依法可对雷X强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X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X开、余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李XX、雷X强、雷X、丁X伟、马X宁、魏X开、余XX和张X华均能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均予以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吴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李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雷X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人雷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被告人吴X尧、丁X伟、马X宁、魏X开、余XX、张X华六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吴X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丁X伟、马X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魏X开、余XX、张X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扣押在案的个人退脏款、公司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肖X韬因收受吴XX人民币5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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