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房地产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朱湘黔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房地产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政府机构
香港特区政府架构主要由行政长官、司长、决策局及部门组成。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首长,又称作“特首”,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司长主要有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制订范畴,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两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
另外少部分机构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等皆直属行政长官。
香港有关房地产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政府机构主要有:
(一)运输及房屋局
主要处于政务司架构下,负责制定香港的运输和房屋政策。
房屋是政府施政纲领中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政策由运输及房屋局负责制订。政府的资助房屋政策,着重帮助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私人住宅物业市场方面,负责监察楼市发展,并透过实施新订的有关法例,进一步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与相关的决策局和部门紧密合作,增加公私营房屋的土地供应,并致力善用土地及房屋资源。
1、房屋署
房屋署是运输及房屋局下的执行机构。
房屋署在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的带领下,协助运输及房屋局处理所有与房屋有关的政策和事务。房屋署亦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执行机关。房委会是负责厘定和推行本港公共房屋计划的法定机构。
2、房屋委员会
主要职责如下:
(1)与其它和房屋有关的公营及私营机构保持联系,并就有关房屋的事宜向政长官提供意见。
(2)自规划、兴建和重建租住屋邨、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中转房屋、临时收容中心、非住大厦或建筑物,以及这些地方的附属设施,或与其它机构合作,进有关工作。
(3)管理、保养和改善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屋邨、非住大厦或建筑物,以及这些地方的附属设施。
(4)处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单位。
(5)推津贴及置业贷款计划。
(6)以政府代人的身分,处事宜:(a)清拆土地上的搭建物;(b)防止及管制僭建屋;以及(c)策划和统筹改善屋区的工作。
(7)通过每的收支预算,然后提交政长官览。
(8)通过每的工作报告,然后提交政长官览。
(9)通过每的机构计划。
(二)发展局
主要处于财政司架构下,下领建筑署、屋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务署、机电工程署、地政总署、土地注册处、规划署和水务署等九个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透过有效的土地用途规划及稳定而充足的土地供应,促进香港持续发展;尽量善用土地资源,使土地管理制度保持高效率;使土地注册制度以有效率的方式运作;推广和确保楼宇安全与适时维修;透过改善旧区的建筑环境和居住条件,全面落实市区更新政策;确保有效规划、管理和落实公营部门的基建发展和工务计划,同时确保计划能以既安全又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依时进行,并维持高质素和标准;确保有可靠、充足和优质的食水供应,并提供有效率的供水服务;以及负责制订与发展有关的文物保育政策。
1、建筑署
主要职责及服务
(1)监察及谘询服务:宗旨是有效地向政府及半政府机构提供专业和技术意见,并监察政府资助、合资进行及委托的工程。
(2)设施保养:宗旨是就楼宇及设施的维修和翻新,提供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专业和工程管理服务。
(3)设施发展:宗旨是就楼宇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及建造,提供高效率、具成本效益及适时的建筑和相关的专业及工程管理服务。
2、屋宇署
屋宇署为私人楼宇厘定及施行有关安全、卫生及环境方面的标准。
屋宇署透过执行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为现存及新建的私人楼宇的业主及占用人提供服务。
对于现存楼宇,屋宇署提供的服务包括减少因违例建筑物和广告招牌而造成的危险和滋扰;向市民推广适当地修葺和保养旧楼,排水渠及斜坡的意识;考虑和审批改动及加建工程;处理“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就简化规定及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呈交的文件;改善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以及就处所是否适合获发指明商业用途的牌照提供意见。
对于新楼宇,屋宇署负责审核及批准建筑图则,就建筑工程及地盘安全的事宜进行审查,以及在新楼宇落成后发出占用许可证。
3、土木工程拓展署
土木工程拓展署致力提供优质的工程服务,以配合香港发展的需要,负责土地及基础建设、港口及海事工程服务、岩土工程服务、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4、渠务署
渠务署负责提供世界级的污水和雨水处理排放服务,以促进香港的可持续发展。
5、机电工程署
是香港的电力、气体、机械和铁路安全与能源效益事务规管机构,规管服务包括执行法例、监管业界和提高公众的安全与节能意识,促使香港在机电安全及善用能源方面达到世界首要都会水平;致力提供优质机电工程服务,精益求精,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素。
6、地政总署
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有土地事宜。其中地政处负责批出及征收土地、因应各种用途为土地和物业估价、执行契约条款、土地和寮屋管制、市区重建,以及保养位于未拨用和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人造斜坡;测绘处是负责土地测量及制图工作的官方机构,管理香港的大地测量监控网络、进行土地界线测量及航空测量,以及制作纸品和数码地图。
7、土地注册处
香港最先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的政府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按照《土地注册条例》为一切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提供查册及供应土地登记册和有关纪录副本的服务;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立案法团办理注册。
8、规划署
负责拟备各类规划图则,为土地的恰当用途和发展提供指引,务求令香港成为一个安居乐业的“宜居”之地;与邻近省市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处理跨界的规划和发展事宜;同时还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供服务。
9、水务署
水务署的主要工作:策划有关水源发展及供水系统事宜、计及兴建水务设施、供水及分配系统的操作及维修保养事宜、食水水质控制、提供客户服务及执行水务设施条例。
另外,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成立的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取代前土地发展公司,为进行、鼓励、推广及促进本港市区更新的法定机构。市建局的首要目标是改善旧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更新旧区,透过推动市区更新计划,致力为香港市民缔造优质的城市生活。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房地产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法制。香港作为普通法适用地区,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体,同时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成文法,两者均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的构成上看,香港的现行法律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所谓“宪法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二部分是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第三部分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认可的附属立法,包括立法会制定的条例和由行政长官直接制定,或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某些公司团体制定而经行政长官批准,作为条例补充的各种规例、规则、规程等附属立法,附属立法不得同基本法和条例相抵触;第四部分是保留下来的中国法律和传统习惯,主要体现在各种条例和法院判例中。香港有关房地产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构成也不例外,基本上体现在上述几个方面。
(一)香港的房地产法律体系
香港的房地产法中绝大多数是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其附属立法,主要包括调整香港地产和房产的所有、开发、建造、使用、转让、抵押(按揭)、租赁、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关条例及其附属规例,规则和命令等。由于香港承袭的是英美普通法系的法制,基本上是采取一事一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房地产法例及规例、规则。没有像我国大陆一样形成《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基本法律。即使是与同为普通法系法律传统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较,香港房地产法也具有颇为独特的法律体系。英、美等国对房地产立法,虽然也采取一事一法的原则,但却并不刻意追求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只是针对国家政策的需要,制定规范房地产某一方面的法律。香港虽然没有制定房地产的基本法,但却从房地产的批租、开发、经营、交易、使用、管理乃至服务等方方面面都作了详细而完备的规定,各个方面的规定虽然内容不同,但又彼此衔接,互相补充,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而且香港对房地产的调控和管理也是由诸多部门分别进行,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同时又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使房地产各个方面的法例、规则、细则等都能落到实处,促进了香港房地产业的高效运行。
根据香港政府公布并汇编成册的《香港法例》,涉及香港房地产的有关文件不少于50件。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类:
1、有关地产权归属的法律
(1)《土地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28章)
本条例就不动产的契据、转让证书、遗嘱以及裁判的登记与收费等问题作出规定。其实施有利于防范以欺诈手段转手买卖土地以谋取暴利;同时也便于检查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从属实况。
附属法规有:《土地注册规例》和《土地注册费用规例》。
(2)《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香港法例》第126章)
本条例规定,凡违反了地产官契条款和违背了居住契约条件的一切地产,在必要时,政府都可以强制收回管业权。同时还规定了没收地产权后给予业主的有关救济措施。
(3)《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124章)
本条例规定,凡已批给私人发展的土地,若政府为了公众用途而必需动用该土地时,可提前收回该土地,但应按市价作合理赔偿。
(4)《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28章)
本条例就政府土地管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规定。
附属法规有:《土地(杂项条文)规例》。
(5)《政府租契条例》(《香港法例》第40章)
本条例就政府土地租赁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规定。
(6)《新界条例》(《香港法例》第97章)
本条例对有关新界的规管的事宜及有关新界土地的归属、司法管辖和法院可执行中国习俗的事宜作了规定。
附属法规有:《许可证复本及特许证复本(新界)规则》、《新界(批准土地注册处)令》。
(7)《新界(可续期政府租契)条例》(《香港法例》第152章)
(8)《土地交易(沦陷时期)条例》(《香港法例》第256章)
(9)《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香港法例》第127章)
2、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
《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 章)
本条例规定了在香港行政长官领导和监督管制下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能和权力。
附属法规有:《城市规划规例》、《城市规划(上诉)规例》、《城市规划(财产的接管及处置)规例》。
3、有关地产管理的法律
(1)《土地拍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7章)
本条例就有关土地拍卖的进行及投标办法作出规定。
(2)《卖据条例》(《香港法例》第20章)
本条例就有关购买契据的登记、效力、抵押及没收等地产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附属法规有:《卖据(费用)规例》、《卖据规则》。
(3)《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香港法例》第23章)
本条例就有关土地抵押、土地、财产及债权转移契约之订立、民事过关、违背婚约及外国公司之管制等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规定。
(4)《分划条例》(《香港法例》第352章)
本条例就有关土地共有人分割土地的办法作出规定。
附属法规有:《分划规则》。
(5)《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香港法例》第125章)
本条例就有关地税及每年地税补价的分摊办法作出规定。
(6)《香港工业邨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209章)
本条例就香港工业用地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出规定。
4、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
(1)《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香港法例》第7章)
本条例就有关业主与租客、保障租住权、终止租约,以及管制与追讨租金等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附属法规有:《租赁(终止租赁通知书)(豁除)(综合)令》。
(2)《房屋条例》(《香港法例》第283章)
本条例就香港房屋委员会的设立和其职权以及对此委员会之管制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
附属法规有:《房屋(交通)附例》、《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附例》、《房屋(租赁上诉)规则》。
(3)《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
本条例就物业转让与物业的取得和保有的合约、证书及其它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4)《差饷条例》(《香港法例》第116章)
本条例旨在整理及制订与差饷有关的法例。就物业的估价、应课差饷租值及其缴纳和追讨、物业豁免差饷估价以及违例处罚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附属法规有:《差饷(杂项豁免)令》、《立法局决议》、《差饷(临时估价生效日期)规例》。
(5)《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
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
附属法规有:《建筑物管理(费用)规例》、《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
(6)《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
(7)《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附属法规有:《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PROBATE (LOSS OF GRANT) RULES 、PROBATE (LOSS OF PETITION) RULES、《遗产管理官帐目(利息)规则》。
(8)《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香港法例》第73章)
本条例就有关无遗嘱遗产的分配及处理办法作出规定。
5、有关房地产司法审裁方面的法律
(1)《土地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17章)
本条例规定了土地审裁处的设立、编制、权限及办事程序。其职能是专门处理香港政府为发展目的征购土地所引起的有关补偿的争讼。
附属法规有:《土地审裁处规则》、《土地审裁处(费用)规则》。
(2)其它《条例》中有关房地产审裁的法律规范(略)
(3)判例法
秉承先例,是香港司法审裁的一个重要原则。香港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例,对其下属各级法庭均有约束力。因此,有关房地产纠纷的判例,也属于香港房地产法的规范之一。
(二)香港的工程建设管理法律体系
1、有关工程建设市场的立法
(1)《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本条例旨在就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订定条文,就使危险建筑物及危险土地安全订定条文,就为防止建筑物变得不安全而对建筑物作定期检验及相关修葺订定条文,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附属法规有:《建筑物(管理)规例》、《建筑物(建造)规例》、《建筑物(拆卸工程)规例》、《建筑物(规划)规例》、《建筑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规例》、《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建筑物(通风系统)规例》、《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建筑物(上诉)规例》、《建筑物(能源效率)规例》、《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建筑物(检验及修葺)规例》。
(2)《已拆卸建筑物(原地重新发展)条例》(《香港法例》第337章)
本条例对破损楼房的审查、拆除、重建、赔偿及其它缮后工作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2、工程工务方面的立法
这方面的立法有:《土地排水条例》(《香港法例》第446章)、《公共照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05章)、《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327章)、《水务设施条例》(《香港法例》第102章)、《污水处理服务条例》(《香港法例》第463章)、《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香港法例》第438章)、《沙粒条例》(《香港法例》第147章)、《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条例》(《香港法例》第357章)、《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香港法例》第127章)、《电力条例》(《香港法例》第406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370章)、《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香港法例》第56章)、《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70章)。
3、工程建设行业规管方面的立法
(1)《建筑师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408章)
本条例对建筑师注册、注册建筑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2)《工程师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409章)
本条例对专业工程师注册、承认业内界别、对注册专业工程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3)《测量师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417章)
本条例对专业测量师注册、承认业内组别、对注册专业测量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4)《规划师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418章)
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5)《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583章)
本条例旨在就建造业工人的注册、设立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由承建商就建造工程支付的征款、规管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建造业工人以及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附属法规有:《建造业工人注册(征款)公告》、《建造业工人注册(费用)规例》。
4、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
工程建设若发生严重伤亡事故,会延误工程完成时间,给承包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还要付出许多难以计算的代价,包括伤亡工人及其家属所承受的哀伤和痛苦、工人丧失谋生能力、员工士气低落、需要重新安排工序以及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由于意识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香港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得到丰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为《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附属法规有:
(1)《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
(2)《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3)《工厂及工业经营(喷砂打磨)特别规例》
(4)《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急救设备)规例》
(5)《工厂及工业经营(职业病呈报)规例》
(6)《石矿场(安全)规例》
(7)《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
(8)《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
(9)《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10)《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
(11)《工厂及工业经营(货物及货柜搬运)规例》
(12)《工厂及工业经营(货物搬运及货柜处理作业)规例》
(13)《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
(14)《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15)《工厂及工业经营(易燃液体的喷涂)规例》
(16)《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
(17)《工厂及工业经营(干电池)规例》
(18)《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
(19)《工厂及工业经营(枪弹推动打钉工具)规例》
(20)《工厂及工业经营(保护眼睛)规例》
(21)《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
(22)《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防火设备)规例》
(23)《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
(24)《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特别规例》
(25)《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
(26)《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27)《工厂及工业经营(危险物质)规例》
(28)《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
(29)《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
(30)《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31)《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32)《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
(33)《〈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6BA(17)条所指的指定日期)公告》

(34)《工厂及工业经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规例》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