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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admin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根据《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深建规[2008]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

建筑劳务作业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建筑劳务队长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聘用、且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组织和管理的人员。建筑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安排,组织劳务工实施劳务作业;

2.协助建筑施工企业与雇佣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

3.负责现场劳务工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4.协助组织劳务工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平安卡”培训,办理劳务工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

5.负责对劳务工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6.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档案资料;

7.负责参与协调劳资纠纷;

8.协助落实劳务工生产生活条件。

二、明确建筑劳务分包范围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预选承包商名录Ⅱ组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以及市政公用总承包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

(二)对于除前款所述的其他建设工程(含总承包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建筑劳务分包,或自行组织劳务队伍施工,但必须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

三、开展建筑劳务队长培训工作

自2010年6月1日起,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分批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建筑劳务队长实行上岗培训。对于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劳务队长,由深圳建筑业协会颁发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建筑劳务队长。

四、开展建筑劳务队长备案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建筑劳务队长进入项目工地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建筑劳务队长备案登记表;

2.施工企业颁发的劳务队长聘用文件;

3.建筑劳务队长岗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劳务作业项目入场通知书;

6.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务队长备案。

(二)若建筑劳务队长需要办理企业变更,需要征求原聘用企业以及新企业的意见,并在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无正当理由,原企业不得阻挠劳务队长办理变更企业手续。

五、建立建筑劳务队长网络信息平台

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开发、管理全市建筑劳务队长网络信息平台,并与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施工安全网实现对接,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不断提高建筑劳务队长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自2010年9月起定期或不定期到工程现场对劳务作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一)对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有下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录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

1.建筑劳务实行分包作业。

(1)未按本通知要求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而将建筑劳务作业直接委托给个人组织实施的;

(2)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

(3)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拖欠劳务作业款的;

(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的;向执法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停工。

2.企业自行组织劳务队伍开展劳务作业。

(1)对于自行组织劳务队伍的企业,使用不具有从业资格的劳务队长的;

(2)恶意拖欠劳务工工资的;

(3)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劳务队长的;

(4)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6)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保存工资发放资料两年以上的;

(7)现场作业人员不满足职业技能要求的;

(8)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施工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市施工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

(二)对于建筑劳务企业有下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2.恶意拖欠劳务工工资的;

3.使用未取得建筑劳务队长岗位证书人员组织建筑劳务作业的;

4.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劳务队长的;

5.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6.现场作业人员不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

7.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保存工资发放资料两年以上的;

8.所属工地劳务工发生恶性群体事件,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讨要劳务作业款的;

9.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三)对于建筑劳务队长有下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

1.未协助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2.超越资格范围组织劳务作业的;

3.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4.施工现场无劳务人员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5.未按规定编制劳务工出工记录及月工资报表的;

6.未协助组织劳务工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岗位证书或安全操作资格或“平安卡”培训的;

7.未对劳务工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的;

8.所属工人发生恶性群体事件,或以其他违法方式讨要工资的;

9.两次检查不在施工现场的;

10.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的;

1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四)对于建筑劳务队长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通报全市,任何建筑施工企业均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非法侵占劳务作业款、劳务工工资的;

2.组织、煽动工人以非法方式讨要工资的;

3.一年内出现3次或以上所属劳务工恶性群体事件的;

4.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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