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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海牙认证”模式下的诉讼便利——涉境外主体诉讼案件立案要求及文书跨国流转程序(赖咏欣)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赖咏欣

 前言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海牙认证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促进国际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海牙认证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后,极大简化了公文书跨国认证流转程序,也有效提高了涉外司法程序效率、减轻当事人负累。

现《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已超过六个月。本文结合国内法院受理涉外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实务办理经验,对诉讼中使用“海牙认证”的涉境外主体诉讼案件立案要求及文书跨国流转程序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海牙认证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流转模式

(一)《海牙认证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认证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海牙认证公约》所适用的文书是缔约国之间流通的公文书。

《海牙认证公约》只适用于公文书,即涉及公务的文书,根据《海牙认证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包括:

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2)行政文书;3)公证文书;4)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海牙认证公约》排除适用的文书,根据《海牙认证公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包括:1.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2.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二)“海牙认证”下的公文书流转模式

“海牙认证”模式下,由文书出具国签发机构以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方式替代领事认证,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

1.附加证明书

附加证明书,是指符合公约所附示范格式的,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海牙认证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附加证明书具体包括两部分信息:4项文书相关信息,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印鉴名称;6项证明信息,包括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签名。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中国外交部是《海牙认证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我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中国签发附加证明书式样见下图。

2.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的流转模式对比    

“海牙认证”模式下使用附加证明书的流转模式:公文书——涉外公证或商事证明(出具国有关机构办理)——附加证明书(出具国签发机关办理)——公文书目的国。

领事认证跨国流转模式:公文书——涉外公证或商事证明(出具国有关机构办理)——外交部门认证(出具国外交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领事认证(目的地国驻出具国使领馆办理)——公文书目的地国。

诉讼中涉及公文书的“海牙认证”

(一)涉境外主体诉讼案件立案要求

1.主体资格材料

“海牙认证”模式下,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主体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交身份证明文件;(2)就身份证明文件办理海牙认证;(3)如前述资料为外文证明材料,还需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在起诉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通常需要由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被告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前述主体资格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2.授权委托材料

“海牙认证”模式下,涉外诉讼案件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从“公证+认证”转变为“公证+附加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二)证据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

在《海牙认证公约》模式下,认证过程得到了简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例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属于《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公文书的,应当优先适用《海牙认证公约》规定,在公证后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域外公文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海牙认证”的注意事项

(一)是否适用《海牙认证公约》的判断

在判断是否适用《海牙认证公约》时,首先需判断是否属于公约缔约国范围,其次需判断文书是否可以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

(二)境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常用海牙认证机构

中国香港:香港高等法院

中国澳门:澳门法务局

英国:英国外交部

美国:州务卿(个人相关文件及州政府所颁发的文件);国务院(联邦政府颁发的文件)

日本:外务省

韩国:韩国外交部

新加坡:新加坡法律学会

德国:德国联邦事务局

 

附:《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

亚洲(22个):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

1.名单截至2024年2月29日。

2.《海牙认证公约》于2024年6月5日对卢旺达生效。

3.印度对中国加入《海牙认证公约》提出异议,《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与印度之间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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