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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借条,公司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前言】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商业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往往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代表公司的意志和决策。然而,在涉及借贷关系时,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意味着公司必须承担还款义务,需要结合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

1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处理诉讼等法律行为,并且该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视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当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3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特定情况下,如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等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署借款合同的性质】

基于法定代表人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作出的行为不仅仅代表个人意志,也与公司息息相关,对于其签署的借款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需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并且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公司从中受益,该种情况下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金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20日,金某以其个人名义,从刘某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因A公司经营周转,金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每月1000元。”该借条有金某的签名及手印,但并未加盖A公司的公章。当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款项直接汇款至金某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次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中的20万元汇至A公司的对公账户,另30万元汇入A公司的合作单位B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备注:A公司货款。借款到期后,金某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便生病住院。刘某催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金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未在借条上署名,也不知晓金某借款一事,所还利息也是金某个人行为。A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A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金某虽以个人名义向刘某进行借款,但借款事由写很明确,系因A公司经营周转而发生借款。同时,根据法院实际查明的情况,可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A公司是案涉借款的最终受益人,因此,刘某作为出借人,有权请求A公司与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金某与A公司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但资金未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公司没有从中受益,该种情况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出借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借款行为是代表公司,如借款合同上写明款项将用于公司周转,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其他实际行为作出该意思表示,该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公司仍需承担还款义务,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再向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

第二,虽然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声称资金将用于公司经营,但出借人对于资金实际使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出借人明知法定代表人并不具有代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权限,那么公司可以不追认法定代表人的借款行为,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法定代表人该行为纯粹是个人行为,未提及是在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资金也用于个人生活,该种情况与公司无关,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瓷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某向董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用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只有邓某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此前,邓某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往来。后邓某未及时还款,董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法人的职务行为的,该企业法人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涉借条虽只有邓某个人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但借据系用印有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而成,邓某又系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联系,故尽管借据内容未写明借款人是邓某个人还是瓷业公司,董某亦有理由相信邓某借款行为系代表瓷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以瓷业公司为被告主张还款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对该笔借款的债权主张

 

【如何区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1、借款用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借条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如果资金确实用于公司的运营或债务偿还,那么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是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这两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2、意思表示

如果借款时,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借款是为了公司的经营或特定项目,并且出借人可以证明这一点,那么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从而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3、借款合同的明确约定

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指出公司将对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这意味着公司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4、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如果借款行为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内,并且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当借条的签署超越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而公司对此毫不知情或明确表示不追认时,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权限,以及出借人对此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风险提示】

对于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可以总结为“公贷公用”“公贷私用”“私贷公用”“私贷私用”四种类型,本文着重讨论后两者。不管属于哪种类型,在合同签署时,最好明确资金的实际用途,若有涉及公司的相关约定,公司必须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同时出借人需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防止款项未按照约定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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