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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施工合同索赔——增值税及附加税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谢煌贵

引言

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关于工程造价纠纷的案件,增值税及附加税在工程造价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索赔项目,且在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由于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和现行税法规定存在一些差别,律师及裁判人员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对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理解不一致,会导致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国内税法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探讨增值税及附加税索赔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深圳市除外,因深圳市计价方式不同于国内其他城市,暂不列入本文探讨范围)

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工程承包活动,按9%计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应纳税额作出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对施工企业来说,销项税额相当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出工程款增值税发票上面的税额,进项税额相当于采购货物、机械、劳务等,供货单位向施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面的税额。

现举例说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某施工单位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需向建设单位开具一张票面金额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按现行税法计算,发票上的税额是82569元,这里的税额就是销项税额。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向外采购建筑材料、机械等,建筑材料、机械销售厂家会向施工单位开材料、机械增值税发票,上面的票面税额就是进项税额,假设进项税额合计是60000元,施工单位实际增值税应纳税额=82569-60000=22569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缴增值税后,还需以增值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一般不涉及消费税,所以本文暂不列明)为计税基数缴纳附加税,附加税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地方教育费附加(一般由地方自行规定)的规定,以市区为例,一般情况下,城建税税率是7%,教育附加税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2%,三项附加税合计税率12%,就上述案例,应缴纳的附加税为:

三项附加税合计=22569×12%=2708.28元。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

目前工程计价程序采用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税金模式(其中不含税造价又分为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项目),税率按增值税税率9%计取。为了测算不含税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含税与不含税建筑材料参考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数据,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参考数据。从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可以看出,工程造价并没有通过测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方式测算应纳增值税额,工程造价中的税金既不是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也和普通货物的销项税额的计算存在很大区别,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中不能体现施工单位应纳增值税额,也无法准确计算附加税,工程造价将附加税合并在管理费中计算,没有单独列附加税项目。

税收索赔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中的税金与税法规定的税金存在很大差别,计算原理也较复杂,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士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中,很难理解工程造价中税金的含义,只能依据中标清单的计价方式进行套用。在处理一些不能套用中标清单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在税金的索赔项目中,经常存在一些错误:

1、应纳增值税额计算错误。在无法套用中标清单的情况下,特别是无法套用定额的情况下,常常简单将索赔项目直接乘以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导致建设单位多支付增值税。

2、漏计附加税。

在无法套用定额的情况下,无法计算管理费用,工程索赔项目根据计价模式计算了税金,导致施工单位索赔中漏计附加税。

案例

以本人代理施工企业的一个仲裁案件为例,分析如何索赔工程项目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1、案情简介

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包合同,承接一个公路项目施工总承包业务。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进场准备施工前期工作。建设单位由于无法解决征地纠纷,项目不能正式开工,停工两年后,施工单位提起仲裁,向建设单位索赔前期工程费用。

2、仲裁请求(为了便于说明税金的索赔,对仲裁请求进行分项说明,金额进行简化)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1)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及差旅交通费250万元;

(2)临时设施及办公设备费用50万元;(采购发票含税金额)

(3)购买施工测量仪器费用20万元;(采购发票含税金额)

(4)专业分包工程费用8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含税金额)

(5)增值税36万元;【计算公式为(250+50+20+80)×9%=36万元】

(6)附加税4.32万元。【计算公式为36×12%=4.32万元】

3、仲裁裁决

经审理,仲裁庭支持施工单位如下的索赔请求:

(1)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及差旅交通费150万元;

(2)临时设施及办公设备费用30万元;

(3)购买施工测量仪器费用10万元;

(4)专业分包工程费用40万元;

(5)增值税20.7万元;【计算公式为(150+30+10+40)×9%=20.7万元】

(6)附加税2.484万元。【计算公式为20.7*12×=4.32万元】

4、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施工前期工作索赔,施工单位未完成任何的实体工程项目,无法套用中标清单计算工程造价,仲裁裁决中的税金部分出现以下两点错误:

1.增值税计算错误。根据工程造价规定,上文提到的仲裁请求(2)、(3)、(4)条款是含税造价,应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不含税造价,再根据不含税工程造价×9%计算出增值税。裁决中以含税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增值税是错误的。

2.附加税计算错误。附加税不能以工程造价中的税金作为附加税的计税基数,应根据施工企业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基数计算附加税。根据建筑行业通常情况下的纳税统计,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一般是不含税工程造价的2%-3%,本案裁决以不含税造价的9%作为附加税的计税基数明显太高。

结论

在工程索赔实务中,对建筑材料补差价、甲供材料计价、加固措施项目、特殊工程项目等一些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项目索赔,甲乙双方对如何计算税金问题上,往往会产生很大争议,而且目前也缺乏准确计算税金的计价规定,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中,应根据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计价规定,尽量缩小争议金额,达到索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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