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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商业交易中双方都违约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导读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的重要约定。当双方都违约的时候,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变得复杂且具有挑战性,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对于维护公平和商业秩序至关重要。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构成

违约责任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具有以下特点:

1. 有效性: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 相对性:违约责任通常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3. 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4. 强制性:违约方一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 合同义务:当事人需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等一系列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违约行为:当事人存在完全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或其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如未按合同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等约定履行义务。

3. 免责事由:违约行为发生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

4.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双方均未履行主要义务 即合同中关键的、决定性的义务都没有得到履行。

双方均未完全履行义务 虽然有所行动,但都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要求。双方均延迟履行义务 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点才进行履行。双方履行义务均存在瑕疵 履行的质量、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双方均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 例如违反了保密条款等。双方均违反特定的合同条款 例如违反了价格、数量等方面的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都存在过错 包括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双方行为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尽管都有一定程度的履行,但最终结果未能满足合同的预期目标。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发生违约行为时,一般是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或者事先约定违约金。

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财产损失,如物品的损坏或灭失;收入损失,即因违约导致的预期收入减少;额外费用,如为弥补违约带来的后果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在确定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时,需要考虑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金,若有,则以违约金为准,其次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金额,对于损失的计算应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如考虑市场波动因素对损失造成的影响。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也即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并且是因违法行为而丧失的利益。

间接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分为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此外,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都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生产利润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经营利润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转售利润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双方违约责任的分配原则

当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时,确定责任的主次需要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过错相当,或者不能确定双方过错大小的,双方平均分担违约责任。在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过错种类、违约的先后顺序、违约的次数、违约的严重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违约的原因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等。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1

原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7月15日,原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2019年10月16日,被告以涉案房屋需进行整体装修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要求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搬离。2019年10月28日,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押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2019年11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整体装修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原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亦构成违约。但被告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原告已搬离涉案房屋,实际履行了合同解除的行为,故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情节,法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关于租金及押金的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解除后退还租金及押金,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退还租金及押金,故法院判决被告需退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给原告。

案例2

永州市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永州市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签订了《东安县舜德学校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清单采购安装,被告未及时维修网络设备问题且未完成全部工程量。

经审理,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州市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34434.52元,原告永州市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14600元,原告永州市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票税费26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时,需先评估双方的过程程度,根据双方具体违约事项,查看合同中对于违约事项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并考虑该事项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如质量问题对买方的使用或销售造成的影响,以及迟延付款对卖方资金流转的影响。

风险提示

双方同时存在违约,实际上是两个单独的违约行为所构成的,只不过两者互相交叉,增加了判定过错的难度。在合同签订前,各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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