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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关于适用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导读」

在日常交易合同中,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等均是常见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方式,在相对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获得救济,往往会同时约定“两金”或“三金”的条款。而实务中,当一方发生违约时,守约方是否切实可以一并主张呢?本文在现行《民法典》框架下,拟对“三金”的适用规则进行梳理,以供实践参考。

「概念定义」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规定可知,违约金可以约定固定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金可以分为逾期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不同功能的违约金可以并计。目前较为主流的实务观点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司法·观点|一般来说,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补偿性是违约金的主要属性,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详情参阅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定金。定金是法律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等规定可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即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不产生定金效力;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定金具有惩罚性,收受定金的一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生活中,人们还经常将“定金”和“订金”混用,但其实二者在法律上概念并不相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的一方应返还,订金之法律后果具体需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各方过错等来确定。

三、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损失,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可知,损害赔偿金是法定的、补偿性的,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例外的惩罚性之损害赔偿金。

「适用规则」

一、违约金和定金:择一主张,通常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八条第规定可知,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法律明确规定定金和违约金需选择适用,是基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一般说来,定金数额只要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院便不会进行调整;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定金和违约金只有在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时不能并用,如果二者针对不同违约行为的,则可以同时适用,但应注意不能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当双倍返还定金针对的是违约方逾期交货之违约行为,滞纳金(违约金)针对的是违约方逾期返还预付款之违约行为,则可以同时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滞纳金。[参考(2019)粤19民终13808号案例]

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均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法律并未禁止这二者同时适用。而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鉴于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故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但仍需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以及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从而判断是否支持、支持全部或部分。一般来说,在合同解除情况下,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失赔偿请求权若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当债权人选择主张违约金时,若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的,违约金可以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若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则当事人可以主张通过调整违约金或者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以填平损失,此时需要对实际损失的构成进行举证证明。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显著高于实际损失,则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两金”的请求,还会酌减违约金比例。[参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3号案例

三、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补充可并用

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八条第规定可知,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限制性并用,即约定的定金部分与损害赔偿金不可重复主张,只有在违约损失金额高于定金数额时才可同时适用。实务中,主要诉请表述包括两部分:一是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二是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损失金额部分。

「总结」

综上,司法实践往往遵循民事损害赔偿之填平原则,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可以同时对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进行约定,一旦遭遇对方违约、发生实际损害/损失,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定金和/或损害赔偿金,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

十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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