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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引言」

在处理实务问题时,我们会遇到许多“对方不履行合同时我方是否还要继续履行”的问题。一般来说,这类问题会出现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务合同的各方都存在合同义务需要履行。在现实交易中,如果出现一方不履行约定好的义务,或者在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约定先收货后付款的情况下,应付款的一方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欠债不还时,经验丰富且谨慎小心的生意人往往会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者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这便是涉及到合同履行之抗辩权,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该类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的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适用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托于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关联性,因此以双务合同为成立要件。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单务合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履行期均已届满。这种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若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顺序,或者其中一方债务履行期未届满,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相对方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此情形下我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拒绝。当然,若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违反了附随义务,另一方一般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该附随义务与实现合同目的具有密切关系。

案例·观点|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某购公司能否以技术服务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涉案合同对于货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而技术服务费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条件地予以取消,虽然因取消条件不成就,原审法院判决某泛公司仍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但某购公司应付的货款和某泛公司应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属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履行期的债务,故某购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关于某购公司能否以违约金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且某购公司关于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某泛公司并不负担违约之债,因此,某购公司不能基于其在本案中的违约金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后,关于某购公司能否以可分配收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前所述,某购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分配收益,其要求某泛公司支付130946.15元收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某购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

综上,某购公司关于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已对案件作简化处理,详情参阅(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

除上述要件之外,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应考虑对方债务的履行可能性。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义务都能够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若对方债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就没有主张同时履行的必要和意义,应当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此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明确约定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因此,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同,先履行抗辩权也依据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关联性。

2、互负的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不论是基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先后顺序,还是基于各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约定而判断出的履行先后顺序、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定履行先后顺序。

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种情形下我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若卖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买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买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且应在质保期期限届满前行使。

案例·观点|本院认为,某合公司原审反诉某科公司赔偿损失的依据是某科公司擅自停止软件授权以及服务器中毒,导致其委托案外人进行维护支出175000元,为此提交费用明细表。根据初验报告的记载,某合公司购买的软件中无杀毒软件及防火墙,2019年1月7日服务器中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某合公司不能证明该损失应归责于某科公司。涉案软件于2019年7月3日再次验收合格,某合公司至迟应当在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某科公司支付至90%的总价款,但某科公司多次请求某合公司付款,某合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均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并据此拖欠支付合同款项,违约在先。

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合公司多次请求某科公司再行授权,通过第三人协助完成系统重新上线,或通过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软件系统,某科公司不得已采用“暂停授权”“临时授权”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原审法院认定某科公司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因某合公司所诉损失系其自身违约在先所致,故某合公司请求某科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已对案件作简化处理,详情参阅(2021)最高法知民终1786号民事判决书]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同,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也应考虑对方债务的履行可能性。若已经无法履行或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那么主张先履行抗辩也没有意义,应当主张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可知,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该抗辩权适用于明确约定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同样地,不安抗辩权也根据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关联性。如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互负债务,自然也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

2、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期届满。由于后履行的一方有难以履行合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的一方有中止履行的必要。

3、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此种情形下,后履行一方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故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点:

1、应及时向对方送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可知,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中止履行义务的原因,请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证明对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收集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成立之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债务人涉及多宗诉讼未清偿、债务人持续不履行付款义务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若当事人无确切证据证明而中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1)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的风险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于缔约时已知相对人可能不履行合同的,一般被视为自甘风险,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保护先履行方利益的救济手段,若订立合同时业已设立担保的,则先履行方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例·观点|本院认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某峰公司主张某某亚公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系涉案项目的研发存在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极大可能性,其应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峰公司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上可知,某峰公司主张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尚未成立,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即使依某峰公司主张,其享有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某峰公司未及时通知某某亚公司,且未要求某某亚公司提供担保,缺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某峰公司现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付款项,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已对案件作简化处理,详情参阅(2022)最高法知民终781号民事判决书]

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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