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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说法 | 探析抑郁症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时间:2024-02-2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李学政

摘要: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更准确叫精神障碍,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疾病,但不是一般人理解的精神病。根据国际通用的分级标准,抑郁症可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抑郁症是医学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在诉讼中,不能以医学概念替代法律概念。从法律规定来看,抑郁症患者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上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为“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恢复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郁症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将结合其是否处于患病期间、病情等级、认知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是动态可变的,而且须由人民法院经严格的法定程序认定。司法实践,出现较多争议的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后,事后再提供医院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以自己在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曾患有抑郁症或作出该民事法律行为时在抑郁症患病期间为由,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前述情况下,如无法定鉴定机关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明确鉴定结论,人民法院通常不予认可。经笔者查询,涉北京、江苏、山东、甘肃等全国13省市15宗类案的生效判决均未认可,其中(2017)甘06民终555号,裁判理由为“医院诊断证明及检查单,只能证明其曾经患有抑郁症,并不能证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豫96民终962号,裁判理由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未经过法定机关予以认定,因此,不能据此否定其所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郁症患者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及转化如图1。

 

综上,抑郁症是医学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抑郁症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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