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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合同中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4-02-0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导言】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守约方即具有解除权,法律上称为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只要守约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宣告解除,无需违约方的同意,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该意思表示,否则即失去该权利,本文将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分析阐释。

【解除权特点】 

解除权,区别于撤销权,解除权即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而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其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期间一到,权利即消灭。

【合同法体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将行使期限分为三个层次:

1、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2、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3、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驶的,解除权即消灭。

在民法典颁布前的法律体系中,不管是《合同法》还是配套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也即第一层次所述情况并不存在。

若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即按照约定履行,该规定是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期限长短的约定没有强制性的限制。

第三个层次并无明确规定合理期限的范围,具体要综合交易习惯、行业规则,及特定案例综合进行判断,如此一来,在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流程是先由违约方向守约方发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催告,守约方收到后,在合理期限内必须做出回应,否则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权消灭,至于合理期限则由双方自行评估。

总结上述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发现该期限仍然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极易产生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合理期限做了具体规定,原文如下: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该规定包括三个时间节点:

1、出现违约情况后,守约方可催告违约方继续履行,三个月后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出现违约情况后,违约方催告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三个月后守约方没有行驶的,解除权消灭;

3、出现违约情况后,双方既没有催告履行,也没有催告解除,那么一年后解除权消灭。

综上所述,法律分别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三个月的时间去继续履行,或者考虑是否提出解除合同。在双方都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最长在一年之后,守约方就丧失了解除权。

该规定是出于维护交易稳定的考虑,避免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交易长期处于搁置状态无法解决,甚至可能影响到合同外第三方的权益,但该条规定是限定在商品房买卖交易当中,其他类型合同不能直接参照适用该规定,并且违约情况是限定在“迟延交付房屋”“迟延支付房款”两个方面,范围较小,对于其他交易只能起到参考作用。 

【风险防范】 

1、无论是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履行义务,还是违约方催告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关键就在于通知的方式,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方便之后进入诉讼阶段的举证工作。实务中通常采用邮政快递挂号信的方式发出通知,该种方式相比于电子邮件,或者微信通知更容易保存,可以避免因数据丢失问题导致证据灭失。

2、若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当事人认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解除合同主张不成立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基于解除权时间限制的存在,建议在合同签署阶段,双方协商后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式、时间、程序等问题,在触发条件时可以依约进行处理,提高效率。若解除权到期没有行使的,建议双方先行协商,争取达到止损、双赢的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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