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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存在多笔债务时,一笔还款清偿哪笔债务,由谁说了算?(债的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导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等合同之债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对债权人同时负担多笔债务的情况,若债务人在后续的还款中,具体偿还的金额不足以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如何判断其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特别是在没有明确指定偿还的具体债务时,该如何处理?本篇文章将分析债的清偿顺序问题。

【债的发生】

债务的发生,包括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两种。意定之债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包括基于合同(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单方行为(悬赏、遗赠)产生的;法定之债指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包括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决定了债务的清偿顺序,若债务人单笔偿还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按照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方式认定清偿顺序。

【多笔债务清偿顺序】

一、约定抵充

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事先有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执行。无论是意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均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所以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偿还债务的顺序,即不存在清偿顺序的争议问题,这也是最高效的解决方式。

二、指定抵充

实务中因债务产生方式、时间、具体数额无法预计,所以在处理债务问题上往往无法事先详细约定清楚,在该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指定其在单次还款中,具体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区别于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是由债务人单方面指定,无需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或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三、法定抵充

若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并且债务人在还款时也没有指定偿还的是哪笔债务,则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1、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该规定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已到期但未偿还,债务人即处于违约状态,实现债权具有紧迫性,所以应优先冲抵该笔已到期债务。

2、若所有债务均已到期的,则先偿还没有担保的债务,再偿还其他有担保的债务。

该规则同样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务将更有保障,所以应当优先清偿没有担保的债务。

举例说明:甲对乙负有两笔债务,第一笔金额10万元,无担保;第二笔金额10万元,有担保。假设甲方一次性偿还10万元,这时候该笔偿还的款项应当视为偿还第一笔债务,因为第一笔债务偿还之后,若甲方后续丧失还款能力,无法支付第二笔债务,那么第二笔债务也会由于担保物的存在而容易实现;反之,若偿还的是第二笔债务,则还款的同时担保物也会因为主合同的履行完毕而解除担保,而甲方后续丧失还款能力的话,第一笔债务将会无法实现,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若所有债务均已到期,并且均有担保的,则先偿还担保最少的债务。

此处担保最少指的是担保物价值的多少问题,该价值由债权人及债务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可以由双方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若所有债务均已到期,并且担保情况相同的,则先偿还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关于负担较重的理解,常见情况包括:利率较高相较于利率较低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有违约金或违约金较高债务相较于没有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较低债务属于负担较重;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属于负担较重;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

5、若所有债务均未到期的,并且其他情况均相同,则先偿还最快到期的债务,但同时需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条件。

提前履行债务可能给债权人增加费用,或者减少债权人预期利益(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则债权人会产生利息损失),所以债务人在提前履行的情况下,需负担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保证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6、若所有债务情况均相同,则按债务比例履行。

【同笔债务清偿顺序】

以上是关于多笔债务的偿还顺序问题,那么在同一笔债务中,同样存在清偿顺序的问题,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同一笔债务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通常包括通过诉讼渠道进行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及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除了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不包含在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中。

2、利息,包括基于本金而产生的一切孳息

3、主债务

该清偿规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若债务人没有按时主动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额外支出费用实现债权,那么该部分费用必须先由债务人承担,之后先支付利息,再偿还本金,依次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若除了原本的费用之债、利息之债和主债务之外,债务人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则应当先区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产生原因),再确定清偿抵充的顺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就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做出如下解读:

“首先,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宜按照利息确定履行顺序。

其次,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宜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规定,是因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本质上是逾期付款利息或者借款合同的罚息,因此,可以纳入利息范畴先于主债务得到抵充。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由于与逾期付款无关,其性质与计算依据均和利息迥异,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因此,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性质上接近于主债务的替代,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较为妥当。

【确定清偿顺序之意义】

不管是多笔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规定,还是同笔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规定,总体上可以看出是有利于债权人一方,这是因为债务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债务人本就是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的一方,特别是若出现债务逾期,将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所以在双方的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法定清偿顺序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是双方没有事先约定清偿顺序,或者债务人没有指定清偿,双方约定清偿在先,单方指定清偿在后。这里说明法律尊重双方的选择权,在双方有共同选择的情况下,不会进行强加干涉。

如果债权人事先没有提出顺序问题,则反过来赋予了债务人一个主动选择的机会,由其选择清偿哪一笔债务。如果债务人也没有选择,法律才给出了一个公平的答案,要求双方按照这个答案进行履行。

由此可见,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有权利意识,如果自己都不重视权利的实现,那么可能权利的丧失,最典型的如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本文讨论的问题中,法律还是划分了最后的公平底线,避免债权债务人因此产生更多的纠纷。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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