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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签合同的基础条件消失后,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导言】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该情形称为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该要件强调的是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变化,通常是因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或其他社会性事件对市场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

如果基础条件的变化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则应作为合同订立时双方已综合考虑的条件,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进行变更。所以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时间点须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2、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包括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其本身是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之一;而情势变更是指因政策变化,导致交易情况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动,该情况是异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不属于重大变化。该条款明确了大宗商品、金融产品等价格波动系属于商业风险,其他标的也可参照该条款约定判断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意义在于,商业风险是当事人本应自行承担的,在商业交易中,当事人以承受风险的概率换取收益,当风险发生时,不得主张属于情势变更,进而规避责任。

3、继续履行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的本意在于维护合同实质公平,所以需满足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才可提出变更合同。关于不公平的判断标准,包括

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不公平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而非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

基础条件的变更与不公平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

不可抗力指所发生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通常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旱灾等,或者异常的社会变动,如战争、罢工等,该障碍是不能克服的,构成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只要出现该情形,即免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其强调的是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情势变更是不能预见、不能承受,导致的结果是履行困难,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不过继续履行将会导致不公平,也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原合同将继续履行,其强调的是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领语堂培训学校与北京大商无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基本事实

20141022日,领语堂学校与中关文创苑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领语堂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1号楼(B)2层、3层局部建筑面积1359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教育培训和办公使用。20169月,文创苑公司、领语堂学校、大商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大商公司取代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文创苑公司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文创苑公司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大商公司。

20217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818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

20211213日,领语堂学校向大商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主要内容为:受近期双减政策影响,我单位经慎重考虑后,现通知贵方:20211231日起解除贵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我单位已向贵方支付的保证金,望贵方给予退还。该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大商公司,大商公司于20211214日收到该通知。

此后双方因该问题产生争议,大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领语堂学校支付房屋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

2、法院裁判依据

该案中,根据领语堂学校登记的业务范围、双方合同中关于租赁的用途可知,领语堂学校租用案涉房屋系用于教育培训,包含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因此能够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既是领语堂学校的合同目的也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重要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减政策于2021724日出台,政策中关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尤其是对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规定,客观上对领语堂学校的经营目标、培训业务、运营方式、收入来源等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客观情况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的,亦不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导致双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领语堂学校对经营学科类培训的预期不能实现,进而使得其为开展该业务而租赁的房屋丧失了原有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如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领语堂学校将承担巨大损失,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双减政策对该案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予以调整。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该情形称为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该要件强调的是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变化,通常是因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或其他社会性事件对市场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

如果基础条件的变化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则应作为合同订立时双方已综合考虑的条件,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进行变更。所以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时间点须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2、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包括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其本身是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之一;而情势变更是指因政策变化,导致交易情况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动,该情况是异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不属于重大变化。该条款明确了大宗商品、金融产品等价格波动系属于商业风险,其他标的也可参照该条款约定判断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意义在于,商业风险是当事人本应自行承担的,在商业交易中,当事人以承受风险的概率换取收益,当风险发生时,不得主张属于情势变更,进而规避责任。

3、继续履行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的本意在于维护合同实质公平,所以需满足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才可提出变更合同。关于不公平的判断标准,包括

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不公平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而非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

基础条件的变更与不公平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

不可抗力指所发生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通常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旱灾等,或者异常的社会变动,如战争、罢工等,该障碍是不能克服的,构成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只要出现该情形,即免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其强调的是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情势变更是不能预见、不能承受,导致的结果是履行困难,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不过继续履行将会导致不公平,也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原合同将继续履行,其强调的是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领语堂培训学校与北京大商无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基本事实

20141022日,领语堂学校与中关文创苑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领语堂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1号楼(B)2层、3层局部建筑面积1359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教育培训和办公使用。20169月,文创苑公司、领语堂学校、大商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大商公司取代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文创苑公司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文创苑公司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大商公司。

20217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818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

20211213日,领语堂学校向大商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主要内容为:受近期双减政策影响,我单位经慎重考虑后,现通知贵方:20211231日起解除贵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我单位已向贵方支付的保证金,望贵方给予退还。该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大商公司,大商公司于20211214日收到该通知。

此后双方因该问题产生争议,大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领语堂学校支付房屋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

2、法院裁判依据

该案中,根据领语堂学校登记的业务范围、双方合同中关于租赁的用途可知,领语堂学校租用案涉房屋系用于教育培训,包含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因此能够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既是领语堂学校的合同目的也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重要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减政策于2021724日出台,政策中关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尤其是对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规定,客观上对领语堂学校的经营目标、培训业务、运营方式、收入来源等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客观情况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的,亦不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导致双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领语堂学校对经营学科类培训的预期不能实现,进而使得其为开展该业务而租赁的房屋丧失了原有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如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领语堂学校将承担巨大损失,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双减政策对该案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予以调整。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编辑 | 廖信凯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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