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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浅析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导读」

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人们往往会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因此,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概念定义」

一、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预备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唤起他人发出要约后,要约邀请人行使的是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要约邀请人不受约束。

二、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且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在要约中,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的地位,决定权不在自己。如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亦可构成要约。

三、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指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在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宣告成立。

「法律效力」

一、关于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要约邀请是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些含有交易条件、方法和/或标准等内容的要约邀请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该种情形之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中明确了交易条件或其他保障性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而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该在承诺时兑现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允诺。否则,须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是因客观原因变化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致使无法兑现的,如果邀请人存在过错且给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有的是邀请人向要约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有的是邀请人因合同的主体内容对要约人有优惠而对其提出的特别附加条件。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则视为接受该特别条件,若最终又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即使要约邀请的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合同内容之中亦然。

3、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当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需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作为要约邀请的销售广告之内容虽未能进入合同之中,但在合同解释陷入僵局的时候,其可对合同解释进行证明,起到证据的效力。

案例·观点本院认为,采砂办在中国投资在线网站发布的公开拍卖《推介书》是对公开拍卖采砂权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后在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已作简化处理,详情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91号]

二、关于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理应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1、要约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人拥有的撤销权,指的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并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2、要约人的义务。如前所述,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该等例外规定使得要约在很大程度上实质具备了形式拘束力,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因要约人违反要约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受要约人的权利。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享有选择是否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是要约固有的法律效力。

4、受要约人的义务。须注意的是,受要约人并非对所有要约都有权拒绝,在诸如某些保险、公共运输及供水供电等领域的交易中,受要约人负有接受要约并订立合同的义务。比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负有强制承诺义务。同时,不论合同最终成立与否,受要约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三、关于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是故,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当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实务区分」

综上,单纯从纸面理论理解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似乎并不难,但代入到生活里的具体情形下,往往又极易混淆难辨。例如,某人在自动贩售机上选择了一瓶饮料,投币成功后贩售机出货。则某人投币的行为属于什么呢?首先,自动贩售机上展示了商品的价格、品质、数量,意在卖出商品,不属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要约邀请,应属于是向不特定人发出意思表示和交易条件都很明确的要约。然后,某人投币购买饮料,即是认可了要约的内容,系作出承诺,某人和贩售机设定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后,某人的投币行为亦属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贩售机出货则是贩售机设定者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案例·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618日,某置业公司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皆载明案涉9号楼的用途为公寓。然2013618日之后,某置业公司对案涉楼房进行营销宣传,广告宣传定位该楼盘为高档写字楼,只用于办公,且专为办公写字楼设计,系面向高端人士的极致办公环境。其对该楼盘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即把该楼盘的功能和用途宣传定位为写字楼,其价格足以吸引客户,对客户选择订立购买该房屋必然产生重大影响。故某置业公司的销售宣传广告构成要约,某置业公司销售宣传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虽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应当视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内容。[已作简化处理,详情参阅(2021)最高法民申5495号]

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行政法规>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编辑 | 谭娇玲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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