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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一份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导言】合同内容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一般条款,缺少必备条款,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而一般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是对合同内容做出的具体说明。订立合同原则上遵循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全部内容。

若合同内容约定存在缺失,可能会导致合同各方出现争议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进而陷入僵局。本篇文章将分享一份合同的常用条款,及所需注意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决定了合同的履行主体,若缺少该条款,即无法确定合同由谁负责履行,可以视为合同不成立。该条款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代码。

身份证号码: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是身份证号码,若只记录当事人姓名,没有身份证号码,可能会出现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在发生纠纷需要向法院起诉时,无法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而无法立案。如果当事人是公司,只写公司名称也不会有影响,因为公司名称是唯一的,并且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到公司的具体信息。

住所:住所信息是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通知的送达问题,若缺少了该信息,可能出现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情况。

二、标的(必备条款) 

标的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该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了该条款,则无法确定合同履行的内容。该条款应避免使用模糊性字眼,尽量明确标的内容,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方对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都是为明确标的内容,而做出的限定条件。

三、数量(必备条款) 

数量一般适用于买卖合同,是对买卖合同中,标的量的规定,有国家统一标准的,适用该标准,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合同标的是一种行为,而非具体物品,则需明确该行为的次数、具体内容等。

(注:前述一至三项可视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具备了前述三条款,一般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四、质量(一般条款) 

质量是对标的做出的限定条件,包括性能、稳定性、效用、外观形态、耗能指标、工艺要求、等级等,质量约定不明确,会较为容易发生合同纠纷。在约定质量的同时,需要明确验收、保修等问题,具体包括验收期限、验收条件、验收方式、保修期限、保修条件等,验收及保修均涉及合同乙方具体履行义务的情况,约定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五、价款或者报酬(一般条款)

该条款是对合同甲方义务做出的限定,通常合同中乙方需要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甲方则需要支付等价报酬,具体需要注意对价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币种进行约定,如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如先支付再开发票,还是先提供发票再支付;如是否需要扣留部分价款作为保证金,待保修期结束后再进行结算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般条款) 

履行期限:在不同的合同类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合同履行期限问题,如运输合同中,乙方的履行期限具体是指装货日期还是交货日期;如关于具体天数的约定,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履行地点: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确定的,则无需另外进行约定,如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涉及不动产类型的合同。若合同的履行地点不确定,则需要事先进行明确,是在哪一方所在地履行,该条款也有利于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时,经由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大体包括财产转换方式、提供服务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甲方包邮/乙方自提,款项结算方式等,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各方因预期不同,而对是否违约产生争议。 

七、违约责任(一般条款)

违约责任从形式上区分,一般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实践中一般是采取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形式。从性质上区分,包括法定及约定两种,遵循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没约定的按照法定履行的原则。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若各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不符合,法律也对该约定做出了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

八、争议解决办法(一般条款)

该条款是对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事先进行约定,包括是选择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商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若选择向法院起诉,可事先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注:前述四至八项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只起到提示作用,并非合同必备条款,如果缺少了,也不影响合同成立。)

【总结】签署合同时,尽量参照以上八项内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缺失,实务中的合同纠纷,大多是因为各方在部分条款中没有约定清楚,导致履行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进而产生争议。

若出现该种情况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所表达的实际含义,交易习惯包括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或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除以上条款外,《民法典》也对特殊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做出参考性规定,具体可见文末参考法条。

参考法条: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4、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条第二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5、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6、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7、供用电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8、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9、保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0、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1、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12、保理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13、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16、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17、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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