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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关于用人单位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导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因自身经营发展或政府规划等各种原因,主动或被迫进行办公地点的搬迁。用人单位迁移势必面临部分员工不愿意随迁的问题,劳资双方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居高不下。本文拟根据相关实务案例的裁判观点,简要分析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如何处理用工关系,以供实践参考。

「搬迁前的自主与协商」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通常关涉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作地点对于劳动者而言,涉及社保缴纳、通勤时长、家庭生活等诸多方面,也是劳动者当初选择这份工作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一、企业搬迁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无须征得全体员工同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无论是基于降低成本等原因而进行的主动搬迁,还是基于政策、环保等原因而进行的被动搬迁,都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企业可自行决策。

二、企业搬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充分沟通协商。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同时也限制其在一定的条件和合理范围内。毕竟,企业搬迁对劳动者来说,通勤距离变化、工作场所变化等都会不可避免地给员工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属于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用人单位应履行公示告知义务,提前发出搬迁通知,向员工阐述说明搬迁的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给予员工合理的缓冲时间。在制定搬迁方案时,用人单位应充分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尽量照顾到多数员工的需求。

「用人单位搬迁的法律性质界定」

如果企业不当地单方面鲁莽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企业搬迁后,劳动者拒不去新地址上班又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如果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一系列问题,关键在于判定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当前各地的裁判观点及大多数劳动仲裁部门口径,对于公司搬迁是否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一般按照如下情形认定:

一、企业搬迁,未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如果企业搬迁未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员工应该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员工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违纪处分,如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解除等。

1、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深圳市的规定比较明确,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其他省份地区即便未有如此明确规定,但裁判观点也普遍认为企业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企业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废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广州、深圳等地区认为用人单位在本市内进行变动,并妥善采取提供相应的交通补助、班车等措施,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劳动者拒绝搬迁,解除合同可以不给予赔偿。在其他省份的判例中,对于同市范围内且对员工没有造成明显影响的,法院一般也认定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案例·观点|王某于20061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工,工作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某处。2020430日,某制衣公司以受疫情影响无法承租原厂房为由,通知王某等全体员工决定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某处。王某等员工不同意随迁。法院认为,企业因自身经营发展与规划进行办公地点的搬迁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权的范围。本案中,某制衣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是正常合理的企业自主行为,且某制衣公司已经就搬迁给王某等员工带来的生活不便问题提供了包括支付交通补贴与安排班车接送等解决方案,可见某制衣公司已就此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企业搬迁并未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影响。王某不同意某制衣公司搬迁,也不同意某制衣公司提出的合理弥补措施,拒绝到搬迁后的新工作场所上班,并以某制衣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制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已对案件简化处理,详情参阅(2020)粤0113民初20070号]

二、企业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实践中普遍认为,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会对员工的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保护等造成重大变更;即便是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也可能会给员工造成严重的影响,如两区之间距离远、通勤时间剧增,或者员工确实存在不方便的客观原因(如随身照看长期生病的家属等)。以上均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公司应当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协商,如协商不一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当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存在。

案例·观点|吴某自20103月入职某塑料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某塑料公司原住所地-苏州市某处。因政府整体规划,某塑料公司原承租的位于苏州市某处的厂房需拆除而不能续租,某塑料公司遂于2016111日正式搬迁至昆山市某处。吴某主张与某塑料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迫解除,请某塑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现因客观原因某塑料公司需搬迁至昆山市,该搬迁距离较远,且已跨越市行政区域,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不便。这一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现双方未能就该变更一事协商一致,吴某作为劳动者一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事由向某塑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已对案件简化处理,详情参阅(2017)苏05民终9167号]

「建议」

实践中,用人单位作出的搬迁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规划,以及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搬迁事宜应当提前通知员工,说明搬迁的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应当与员工充分沟通,协商制定搬迁方案,尽量照顾到多数员工的需求,对于搬迁不可避免给员工带来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尽量结合实际情况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弥补与激励措施(包括设计现金奖励、班车接送、调整工作时间、免费午餐、提升住宿环境、交通补贴、优先入学等),做好怀柔安抚工作,避免因简单粗暴的处理引发劳资双方对立、激化矛盾。注意留存上述协商过程的相关证据。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企业搬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为处置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民主公示程序,确保在发生员工恶意抵制搬迁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章可循。

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111日废止)<地方司法文件>

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其他文件>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三)……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地方司法文件>

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编辑 | 谭娇玲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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