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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通过微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否是一份合同?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黄智佳

 【导言】

实务中,大部分交易对象并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意识及习惯,经常会通过微信,甚至是口头交流的方式达成交易合意。合同顺利履行自不必说,如果交易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那就比较难以划分责任。那么,用微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否是一份合同。

【正文】

一、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非常广泛,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即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内容表达清晰,那么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该条规定第二款对合同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定义,微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可视为该款规定所述的书面形式。

二、合同成立

满足了合同形式的要求,我们可以说交易方所表达的意见,具备成为一份合同的条件,但同时还得考察该意见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才能认定是否构成一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简单来说,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要约,二是承诺,要约即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交易邀请,并罗列具体交易条件,在书面合同中通常体现为甲方;承诺即是另一方收到邀请后,对该邀请做出的回应,包括交易条件是否接受,有无需要修改的地方,若无异议,则做成承诺后合同成立。该方在书面合同中通常体现为乙方。

三、合同主体

通过微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若满足了合同的形式、内容要求,剩下的问题就是核实对话双方的主体问题。在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核实主体问题是通过签名、盖章的真实性所认定。而在微信对话中,我们需要核实的即是该微信是否为对方本人使用,目前注册微信均需采用实名认证,所以核实身份较为容易。除了调取微信实名认证的信息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双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内容来判断微信聊天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比如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交易合意,之后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那么该行为就可以佐证微信聊天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

【风险】

通过微信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只要意思表达清晰,内容完整,那就可以视为是一份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而是用微信的形式确定合同内容,那么需要注意的是,要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以防出现纠纷时,可以将聊天记录展示出来,核对双方关于具体事项的约定内容。数据一旦丢失,很可能会因为提供不了相关证据,导致更大的损失。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签署书面合同,避免无法举证证明合同具体内容,导致出现纠纷时对自身产生不利后果。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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