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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亲情、伦理、法制——探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李学政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多元化思潮并存,离婚再婚已是普遍的社会现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包括亲情、伦理、公序良俗,也涵盖现代契约精神,具有复合性,其本质为姻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争议点,受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知差别的影响,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法院在不同时间点对抚养关系形成的认识标准不一,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作者从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性质、内涵等视角,探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性质、内涵

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并不必然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后天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向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转化。转化后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表现为抚养、赡养、继承等,但非对价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重在保障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是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规定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单向性。从时序、逻辑上,如继父或者继母先履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则形成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再婚继父或者继母离婚,却并不必然导致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核心和关键。

二、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事实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事实的认定,以下要素为标准。

1、抚养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继父或者继母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2、抚养关系的形成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在生活上供给衣、食 、住或其他生活必需品,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3、抚养关系的形成需要持续足够的时间保证。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至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等等因素。一般认为,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最短时间为五年,超过八年宜认定已形成不可逆转的拟制血亲关系。低于最短时间的,一般不宜认定拟制血亲关系的,应当认定其抚养行为系基于维护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为,离婚后生父母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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