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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广东省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计算和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张解义

文重点讨论广东省内非因工死亡时有关遗属待遇计算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在劳动法领域,要厘清“非因工死亡”的定义,其实质就是如何界定“因工死亡”。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已详细列明了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规则,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受伤或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符合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除以上情形外,员工因病或非工作原因负伤死亡、退休后死亡的,包括自然灾害、人为伤害等导致员工死亡的,都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认定非因工死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劳动者即为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以提供劳动为对价获取劳动报酬并享有一定社会保障的个人。劳动关系的认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

二、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的法律意义

我国一直都在探索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的设置就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有列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

2010年修正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保障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对非因工死亡遗属的抚恤方式,在养老保障中以“遗属待遇”的形式保障死亡员工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进一步完善了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广东范围内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计算方式

1、遗属待遇的规范沿革

前些年,广东省内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依据当时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执行,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等文件中均规定了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上述文件现均已失效。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了“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人社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一致,抚恤待遇不包含救济金,且明确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在广东省内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计算遗属待遇。

2、遗属待遇的具体计算方式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分别计算。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非因工死亡人员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所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如,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广东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922元(以下均按该金额为例计算),丧葬补助金=3922元×2=7844元。

(2)抚恤金

抚恤金是为了保证由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的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所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补助标准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a.在职人员

以死亡时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抚恤金=3922元×3=11766元;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抚恤金=3922元×6=23532元;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抚恤金=3922元×9=35298元;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最高抚恤金=3922元×24=94128元。

b.退休人员

以死亡时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最低抚恤金=3922元×9=35298元。

此外,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死亡抚恤待遇,即以上计算方式仅为最低程度的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高于标准执行。

四、未买社保时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之责任承担

对于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由遗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这充分体现了遗属待遇是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在非因工死亡时所给与的一定程度的物质帮助,是劳动者和遗属的权利,而并非用工单位的强制性赔偿责任。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为用人单位分担了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实践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等因素,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未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自然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给与帮助,其应得而未得的遗属待遇该如何体现呢?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第13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用人单位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是源自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10条第4款将上述法律责任明确化为“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无法享受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赔偿责任。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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