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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常见加班问题简述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加班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情况。虽然常见,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对其并不了解,时常会犯一些不应当出现的错误。因此本文就加班的常见问题整理如下。

一、什么是加班?

所谓加班,就是要求劳动者提供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的劳动,既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有的地方也成为加点),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第一,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一般属于加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用人单位虽然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是安排了调休,就不应当记为加班。或者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将休息日作为工作日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就不属于加班。

第二,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亦属于加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工作一般不会被记为加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通常也没有日常加班这种说法。

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

与直觉相悖的是,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要求职工加班。只有遇到法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职工加班。在非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协商加班;在法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则可以单方决定让劳动者加班。

一般来说,协商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第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第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第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第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协商加班的情况下会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第一,要求加班有程序上的限制。没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劳动者加班情形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第二,加班在时间上的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之后,用人单位也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加班在对象上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工作。

第四,必须对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进行补偿。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如何确定计件薪酬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属于延长工作的时间。只要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是合理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完成工作定额的时间不属于加班。只有在完成劳动定额以后,继续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时间才属于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执行的劳动定额标准过于严苛,就可能属于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时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四、实行单休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周六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用人单位不实行双休日,安排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时劳动者在周六日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五、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不予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应当首先考虑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换句话说,是安排劳动者补休,还是给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有自主权,无须向劳动者协商,更不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如是在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一般不应当安排补休,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一周的工作时间总量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就肯定合法吗?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一般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二,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一周的工作时间总量没有超过40小时,也不见得就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用人单位还需要至少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七、劳动者自愿加班能够索要加班费吗?

实践中,劳动者自愿加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表示认可的。第二,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第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的。

尽管在不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加班的主观意图和加班本身的合法性会有一些差异,但是无论是否自愿、是否合法,一旦认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都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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