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我国劳动法下的工作时间与公示制度简述

发布时间:2023-12-1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一、哪些时间属于工作时间?

所谓工作时间,是劳动者用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从事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是衡量每一个劳动者向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和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的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的时间,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行政机关指令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实际工作时间和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间容易理解,包括准备及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第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第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第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第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除了上述围绕劳动所花费的时间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情形视同为劳动时间:第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三,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第四,职工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主要有哪些种类?

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如果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来用工,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如果要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来用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用人单位擅自决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会被认定无效。

4、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编辑 | 谭娇玲

版式 | 赵怡婷

公众号:mp.weixin.qq.com/s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