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联建专业 |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还是赠?

发布时间:2023-12-1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陈远彬

近些年高房价背景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引发的房屋归属问题,以及父母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的争议,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对于子女离婚引发的房屋归属问题,笔者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算谁的?一文中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文现就父母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通过分析相关司法案例,带您了解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

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性质。父母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不一。笔者通过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两种观点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以及利益衡量与价值取向等方面,具体归纳如下:

一、认定为借贷的裁判思路与理由

(一)法律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不能据此认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一定是赠与。

【案例1】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4017号张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

【案例2】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2民终149号张某平、董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针对的问题是父母赠与性质的出资系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夫妻对赠与资金的归属问题。故父母的出资行为的性质未明确约定时,不能径直认定为赠与,应依据债法的规定,结合出资人与接受人的意思表示、付款用途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二)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为赠予的子女一方。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父母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子女抗辩是赠与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972号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李某华为证明涉案款项为借款,提供了涉案款项的银行转账及存款凭证,且涉案款项用于了支付李某和张某购买的上海市嘉定区树屏东路***弄**号*层***室的购房款及装修,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华对其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张某应当对其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进行举证,且所举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案例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7472号吴某仪、陈某萍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因陈某萍已提交转账凭证主张其向吴某仪、郑某出借2113440元,吴某仪辩称涉案款项系赠与则应进行相应举证。因吴某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赠与,吴某仪上诉主张陈某萍除转账凭证外仍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其他举证,有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证明标准:对于借贷事实的认定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出资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便夫妻一方签订借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口头赠与事实的认定应当高于一般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案例5】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民终1066号丁某峰、金某龙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在金某龙、陈某英就案涉181.36万元购房款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形下,案涉181.36万元借条无论是在当时形成,还是事后出具,均应当视为金某龙、陈某英向金某琳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借款系用于金某琳、丁某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故该笔借款应为金某琳、丁某峰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金某琳、丁某峰共同偿还。

【案例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1382号黄某杰等与赵某艳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王某坡、赵某艳所提交的转账凭证、王某盈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王某坡、赵某艳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黄某杰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黄某杰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某坡、赵某艳对其与王某盈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王某坡与赵某艳二人的经济能力及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王某盈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利益衡量与价值取向: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持该观点的有,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2民初4017号、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民初217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972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8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747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1382号以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民终1066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文书。

其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粤01民终7472号案中认为,父母并无向成年子女赠与大额款项的法定义务,子女亦不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

二、认定为赠与的裁判思路与理由

(一)法律适用:此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定性为赠与更加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本意,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价值相一致。

【案例7】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9910号张某与张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无论是根据民法典施行前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根据民法典及其对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基本原则均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资视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否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张某在出资时并未与张某1或金某进行约定,且金某一家也进行了出资,基于张某1与张某的特殊关系,仅依据张某1出具的《借条》,难以认定张某与张某1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张某的出资应为赠与性质。

【案例8】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443号王某瑞、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基于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密切人身财产关系,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本案中,王某瑞是王某的母亲,二人认可案涉借条形成于事后,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某瑞、王某在款项支付时存在借贷合意或其他约定,也无法认定王某瑞、王某当时向梅某洁告知了这些约定。故王某瑞的出资构成赠与且其已经完成赠与的交付,即便王某事后出具借条,也不构成对前述赠与行为的否定。

(二)举证责任分配:由于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要低于赠与的证明难度,在父母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为借贷的父母一方。

【案例9】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3602号李某雯、祖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在父母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上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一方面,赠与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需作出其他积极行为。另一方面,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购房为赠与的可能性通常高于借贷。本案中李某雯没有向祖某华出具借条,祖某华在转账支付案涉款项时也未明确表示是赠与。因此,对于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即祖某华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10】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10327号胡某阳、郝某荣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首先,由于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要低于赠与的证明难度。因此,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其次,在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的亲缘关系及子嗣传承的传统观念,在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的可能性要高于资金出借。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资金转账记录以及其子原审被告孙某华单方书写的借条,但在被上诉人不能证实借条是在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孙某华共同合意的情况下出具,仅凭原审被告孙某华单方书写的借条尚不足以与被上诉人郝某荣提供的转账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郝某荣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孙某华之间就借款的金额、使用期限、利息等借款合同必要要素均形成合意。

(三)证明标准:强调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主张为借贷关系的,不能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必须提供其他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基于父母和子女间的密切关系,仅有子女一方签字的借条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

【案例1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5257号孙某来、吴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二上诉人主张其在被上诉人孙某宇婚前购买上河花园房屋所支付的首付款、房屋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以及二被上诉人婚后偿还房屋银行贷款时的出资为借款,提供了其向被上诉人孙某宇转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但仅凭此尚不足以证明二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就房屋出资款的借贷形成合意。

【案例1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9002号阎某瑞与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除款项的支付外,应形成出借方与借贷方的合意。本案中,借条中借款人仅为冷某基一人,没有朱某的签字,亦未得到朱某的追认,且阎某瑞亦认可借条非借款当时形成系后补签的,因阎某瑞与冷某基存在母子关系,故阎某瑞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

(四)利益衡量与价值取向:强调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基于双方的亲缘关系、子女婚姻关系及子嗣传承的传统观念,父母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系出于保障子女住房和生活需要,解决或者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

【案例1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4228号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林某与胡某系母子关系,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当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法独立负担买房购车费用时,父母基于亲情往往自愿出资给予帮助,用于改善子女居住生活条件。本案中双方未对本案款项性质进行约定,林某也一直未向胡某、李某主张归还借款,直至胡某、李某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据此认定本案款项系胡某、李某向林某的借款有悖常理。

三、结语

通过分析前述案例,对于父母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各地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办案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也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参考性案例。因此,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常见,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将要面临的裁量风险也是极大的。

笔者建议父母在出资时应尽量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是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激化家庭矛盾。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建设需要爱,也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

公众号:mp.weixin.qq.com/s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