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用人单位能否任意辞退试用期的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许多企业主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存在着误解,认为在试用期间企业提前3日便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甚至认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并不能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便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违法行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上是不对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落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境地。

一、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法定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五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适用于正式职工,不得适用于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条规定是适用于试用期劳动者解约的特别规定,如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例外情形。

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极为有利,但想合法地适用该条规定权利,也必须注意:

1)用人单位设计了明确的、合法的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该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和严格依据程序来进行绩效评估是确认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重要方式。

4)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如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还应当在解除前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

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时以书面形式为宜。

公众号:mp.weixin.qq.com/s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