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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公司代缴社保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张解义

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公司老板的一个亲戚(非员工)希望由公司代缴社保,程序上该怎么处理才不会有法律风险?其实,无论怎样处理,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都是存在的。

一、社保是怎么回事

社保,即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企业自提式”为城镇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保险基金的模式,到国营企业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再到面向全社会的涵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体现了“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和特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及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是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须以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为前提;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缴纳。

二、为何会出现代缴社保的情况

当前,我国以“企业缴费为主,职工个人适当缴费”的方式来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社保费的征收和缴纳,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和个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当地政府会统筹核定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再确定是否调整社保缴费最低基数。缴费的多少也可能影响个人实际享受的社保待遇。出于个人喜好或利益,非员工可能会选择异地代缴社保或人为提高社保缴费额度。

此外,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也将社保缴纳与其他公共政策挂钩,比如买车买房、子女入学、入户等,一些灵活就业者或者暂时失业人员为了通过社保缴纳而获取各种资格,便催生了找当地公司挂靠参保的需求和市场,也即出现了公司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形。

三、代缴社保的法律责任

从社保险种的角度看,社会保险的主干部分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的本质是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以大数法则分担每一个社会成员可能面临的社会风险,即所谓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社保负担了一定的社会治理功能,非员工代缴社保的方式不仅不利于当地政府统筹核算当地的生产力数据,对其他依法缴交社保的人员也不公平。

从法律层面来讲,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公司还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的风险

(1)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之一,不排除非员工以劳动关系为由向代缴社保的公司主张薪酬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非员工以社保缴纳记录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形。虽然社保缴纳记录并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唯一决定因素,但用人单位因代缴社保而须为非员工伪造有关劳动合同等资料,亦或在非员工申请有关社保待遇时(如生育津贴、工伤认定等),用人单位可能会协助提供部分申请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也进一步体现双方劳动关系。如此一来,后期很容易产生纠纷,使代缴社保的公司陷入被动地位。

此外,代缴社保的公司还须承担有关人力及诉讼成本去应对此类恶意诉讼。

(2)代缴社保的委托关系被认定无效的,公司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即便非员工因个人需求而找公司代缴社保,承认非用工关系,其与代缴社保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缴社保的委托合同关系。司法实务中,鉴于代缴社保存在违法违规性,一般认定该委托合同无效。如果公司因代缴社保而产生了经济损失或行政处罚,公司需要向非员工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的,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非员工和公司须按各自过错予以确认赔偿比例,也即公司的主张和赔偿不一定得到满足,进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2、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层面,对于公司代缴社保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层面,金税四期要求四流合一,社保经办或管理部门都加大了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计、核定及惩处力度。同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社保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国家鼓励举报违法缴交社保问题。另外,在相关民事诉讼中,如发现代缴社保的情况,法院也可依职权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因此,公司为非员工代缴社保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伪造情形、隐瞒事实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将会遭受有关行政处罚,对企业信用也会产生影响。

3、刑事责任的风险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保,“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等违法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即为诈骗罪。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务中,确有出现公司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妻子的年龄和工作情况,为不符合保险条件的妻子顺利参保,并骗领取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案例,对于代缴社保的问题应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企业用工及社保缴纳均应合规。

综上,公司如果为了赚取代缴社保的服务费而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代缴社保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远超低廉的服务费,得不偿失;公司如果因为人情关系帮忙挂靠社保的,在紧缩的严控社保问题的大环境下,不要冒险。非员工缴纳社保及享受社保待遇的,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操作规范,建议非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申报社保。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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