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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企业用工成本进行评估(下)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用工成本是企业经营所必须考虑的核心要素之一,正确评估用工成本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我国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有着特别规定,企业必须将之纳入考虑。

一、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高处作业;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已婚待孕期间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中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的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还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的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给乳母安排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乳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性劳动者特殊时期的工作时间

1、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时间

(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2、女职工的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不少地区还规定了生育奖励或保障假期。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2)如遇女职工流产的,则区别对待。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有的地区对流产假也做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流产假除了和正常生产时的产假时间长短不同外,其他待遇与正常生产时的产假完全相同,用人单位应向产假期间的流产女职工支付工资,并承担医疗费。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津贴与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未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的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尚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该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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