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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企业用工成本进行评估(中)

发布时间:2023-11-2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用工成本是企业经营所必须考虑的核心要素之一,正确评估用工成本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本文继续探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时必须要支出用工成本。

3、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属于企业必须支出的用工成本之一。

如企业发生变动,或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注销或转移等手续。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此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如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并且每年都会作出调整。因此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

4、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金的数额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如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假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金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当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企业合法用工的前提下,满足特定条件时,企业也是可以无需负担该项成本的。

5、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

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法定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

如不是法定的情形,则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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