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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企业用工成本进行评估(上)

发布时间:2023-11-2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用工成本是企业经营所必须考虑的核心要素之一,正确评估用工成本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一、企业用工成本分类

企业用工成本可分成两大类,分别是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用工成本,或有成本则是可能发生的用工成本,或者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支出的用工成本。本文着眼于显性成本,但也提示企业重视或有成本。

隐性用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替换人员的成本。例如,发布招聘广告的费用,选拔候选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

2、培训成本。例如,让员工能够熟悉或者胜任工作岗位所需花费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等。

3、用工不当对企业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企业如果非法用工、不当用工,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进而或将会对企业的声誉乃至效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4、用工不当对企业内部形成的负面影响。企业如果非法用工、不当用工,在企业内部也可能会产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从而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生产力。

5、企业无法留住核心人才可能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弱化甚至严重受损,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也会受到严峻挑战。

6、企业用人不当还极有可能导致大量劳动争议和引发劳动仲裁及诉讼。这些争议和案件都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二、一般用工成本评估

一般用工成本是企业在合法用工的情况下,为每一个员工都需要支出的成本。

1、劳动报酬

毫无疑问,劳动报酬是最主要的用工成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报酬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显得非常具有意义:一是劳动报酬总额,二是劳动报酬的构成情况。

关于劳动报酬总额,当然是用人单位最为关心的,因为这是用人单位最直观的用人成本。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希望能够降低劳动报酬总额,从而清晰地看到用工成本的降低。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根据其第十一条之规定,没有被列入工资总额的成本有以下十四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因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关于劳动报酬的构成,则经常被用人单位所忽视。实际上,劳动报酬的构成情况同样会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构成重大影响,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都受劳动报酬结构的影响。

在常见的劳资争议纠纷中,由劳动报酬直接引起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据了极大的比例,由劳动报酬间接引起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样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一现实情况警醒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就一定要明确用工成本哪些属于工资范畴,哪些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属于工资范畴的部分是不被作为社会保险缴纳、加班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的基数的。

2、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每项的缴费比例会依各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故而用人单位应当关注相关政策。

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少缴或者不缴社会保险费。如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缴费单位如有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行政处罚之外,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 | 廖信凯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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