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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公司清算的分类和特征

发布时间:2023-10-2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按照不同的标准,清算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时公司是否出现了破产原因,即出现破产原因的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没有出现破产原因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解散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干预。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时,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整个清算程序从启动到具体的清算均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干预下进行的。

在我国,真正具有法律意义清算分类只有一种,即按照清算方式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即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行组织清算,因为公司清算本应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公司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了结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是公司股东的权利,无须外力介入。但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基于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出于对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强制清算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的清算。

实践中需要把握这两种公司清算类型的特征,以免与其他概念相混淆。

首先,自行清算不是任意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而进行的清算,它并未被我国法律所承认。自行清算不受公权力的干预,主要反映为公司内部自愿的行为,充分尊重股东在实体上的决策自由;但由于清算还要牵涉外部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必须以科学、公正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从而保障公司财产的合理分配。公司法中有关清算程序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遵守,且不得经章程和股东决议而随意变更。

其次,强制清算有别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虽然也是人民法院介入的清算,但其与破产清算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适用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大标志是公司资不抵债,而强制清算适用于公司怠于或无法自行清算的场合,总的来说公司资本被认为是充足的。第二,清算目的不同。破产清算以债权公平清偿为目的,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起到关键作用。强制清算的目的是在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剩余资产于股东,因此,不存在所谓债权人会议,而公司股东拥有相当的话语权。第三,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不同。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处于中心和指挥地位,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到破产程序终结,每一个环节均由人民法院主导。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的工作主要是指定清算组成员。

处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仍过于简单,而操作层面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解答的需求却越来越旺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召开了相关座谈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人民法院处理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处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把握公司清算制度特点,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清算程序中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确认、清算方案的制定以及清算分配等步骤环环相扣、依次衔接、不可任意跨越和逆转。清算程序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不得经章程和股东决议而变更,公司自行清算中若有违反清算程序的情形,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各项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清算的程序公正。

2适度干预原则。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只要清算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干预应当适度,其主要途径是通过最初对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来引导清算程序,以及通过最终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来监督清算程序,具体深浅视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及公司内部状况而定。

3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提高清算效率、尽早处分公司资产对利益相关者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处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体现效率原则,比如:严格执行法律对强制清算的期限规定;推行异议债权的核定程序避免讼累;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清偿方案以避免程序重复;以及妥善处理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中的衔接问题以节约司法资源。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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