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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来规范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机构设置以及公司运营相关准则的法定文件。设立公司必备的三个要件除了出资人和资本外,剩下必备的要素即为章程。《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依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完成制定工作,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依据设立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而言,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其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并提交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经代表股份总额一半以上的认购人出席后,由出席的认购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视为完成公司章程的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依照是否基于法律要求而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的,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明文要求且事项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为任意记载事项。同时,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章程内容的要求与股份公司也存在区别。

(一)有限公司的必要记载事项

依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必要记载的事项共7项:

1、公司名称与住所。名称即公司用以区别其他市场主体的标志。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有明确的行业、经营项目等。特殊行业的,还应经特许经营许可。

3、公司注册资本。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确定公司的出资人。

5、出资方式、额度与时间。出资方式,即出资的种类,一般为货币、实物或无形权利的一种或几种。额度,即货币的金额或折算为货币后的金额。出资时间应列明每次向公司出资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基于经营目的必须建立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选任、职责以及履职程序等均应在章程中列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定代表人代为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章程应对担任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公司法要求,人选应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范围。

(二)股份公司的必要记载事项

依法《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必要记载的事项共11项:

1、公司名称与住所。同有限公司。

2、公司经营范围。同有限公司。

3、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方式,是指公司以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二者的区别不仅涉及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还关系到设立时应当进行的程序。

4、公司股份的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时所划分的股份数额,即总共有多少股。每股金额,指每一股代表的资本数额,即每股多少钱。注册资本,指公司登记的股本总额。

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指自然人发起人的姓名、法人发起人的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指每一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的具体数额。出资方式,指每一个发起人用货币出资还是实物或无形权利等。出资时间,如一次性缴纳应是缴纳时间;如分期缴纳,则每次出资均应记载。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即董事会由哪些人组成,其具体职责如何,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召集、举行会议来议事的。

7、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有限公司。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参考董事会。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是指公司对其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具体如何分配。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解散事由,指可以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状况。清算办法,是指公司在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指公司进行通知和公告的具体方式,邮件、短消息、公报等均为可供选择的方式。

(三)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25条第8项与第81条第12项,均指明公司章程可以记载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该其他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作为约束公司、股东与其他权力组织的重要文件,显然将重要事项写入进去无疑是一种预防争议或保护自我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基于不同的情形博弈的主体也不一样。因此,如何将有利于公司发展或有利于自己权益的条款记载于章程中,不仅对相关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一定要求,也大大考验其谈判博弈的能力。

我国仅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因主体成分,又包括了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一定特殊型的主体。而类型不同,利益主体的倾向即为不同,本文仅就从一般共同性提供部分可供参考的任意记载事项。

1、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不仅是监督实际经营者尽到勤勉尽责的有力工具,也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来维护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说,如果股东行使知情权时,不存在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因素且不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成本,则公司应当积极保障股东的该项权利。然而事实上,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股东知情权案件数量节节攀升,主要焦点在于公司的不正当阻碍或股东行使该权利时方式的不恰当。姑且搁置是否存在双方恶意对抗的情况,为了避免行权时的争议,可考虑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就如何行权的方式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则会大大减少相应的成本。

2、股权转让条款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案件,其涉及到的程序与主体颇多,而公司法仅规定了原则性条款,一旦产生纠纷容易僵持并激化矛盾。因此,将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是否有优先权以及如何行使优先权等纳入到章程中去,会大大降低矛盾的发生,节约经济成本。

3、利润分配的问题

利润分配的纠纷,一般主要在于实控人滥用权力拒绝分配利润,致使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对公司没有一定控制权的股东在入股时可考虑进行充分磋商,将具体的利润分配程序与方式纳入到章程中去。

4、公司僵局的化解

 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股权设计或董事权力设置的问题导致经营控制权过于均衡,从而可能产生互相不同意对方提议的方案,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僵局状况。公司僵局一旦产生后,对公司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公司法对此的解决方案仅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这种方法明显过于严厉。故而,公司除了设置更好的权力架构外,也可考虑对公司可能产生僵局的情况设置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写在章程条款中,以确保公司能持续正常的运营。

5、其他参考事项

如易导致稀释小股东股权的公司增资的问题,多发的实际经营者与大股东发生的公司证照返还问题,对外担保的限额、程序问题等等,均可在章程中予以规定记载。

公司章程既反应了国家意志的要求,也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意愿,是兼具了强制性与任意性,管理性与协商性的法律文件。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公司良好运营,保障自己的核心利益,参与公司的主体应充分了解章程并设置恰当的条款。

编辑 | 廖信凯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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