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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公司合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行为。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新公司为新设合并,原公司均解散。

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兼并,公司兼并主要是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权、财产等行为实现。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形式变更,后者指公司种类等的变换,如企业类型、资本结构、企业名称等,但本质始终是同一个法律人格。

公司合并属于公司变动的重大事项,会给被合并的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了解公司合并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避免造成权益损害的重要防护基础。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程序主要为:

1、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该协议内容应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应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会计报表,且属于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财产清单能清晰反应公司的财产状况,其内容应准确、真实。

3、形成合并决议

公司合并应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后方可进行。公司合并属于公司变动的重大事项,依据公司法第43条、第66条和第103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合并应经股东会决议,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在作出合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于已确定的债权人应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未知的或一般渠道难以送达通知的,才以公告方式通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

5、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后,只有进行登记,方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合并的方式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更,存在较多的形态,且有时存在界限不清的情况。本处仅介绍一般常见的几种方式:

1、基础合并

《公司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该二者的区别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存续。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形成丙公司,即甲乙两公司均不再存续,则为新设合并;如两公司合并后为甲公司或乙公司,则为吸收合并。

2、股份置换

实质是通过股份交换达到兼并目的。如甲公司通过增资发行新股份给乙公司的股东,使乙公司股东变成甲公司股东。其后,乙公司可以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存在,也可以被吸收至甲公司或将全部资产负债并入甲公司。

3、三角合并

三角指收购人、子公司与目标公司。该合并方式为收购人设立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兼并目标。该合并流程中,子公司仅是收购所用的工具。三角合并中,收购人为了避免自身资产被目标公司的潜在债务拖累,故保留子公司的法人人格,由子公司承担债务风险。

4、股份换资产

指收购人通过增资发行新股,并将该股份给予目标公司,以换取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置换后,目标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新的资产为收购人的股份或附带的其他财产等。其后,目标公司可把该股份或财产分配给股东并予以解散。该合并方式的实质是股份代替价款去购买了资产。

三、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后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化,其次存续公司概括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主要表现为:

1、公司主体的变更

包括设立、变更或消灭。公司合并必然有一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如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则此时该公司人格在法律上消灭。同样,吸收公司继续存在,但其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股权结构均发生变化,故吸收公司的人格发生了变更。在新设合并中,原合并公司均予以消灭,并产生了新的公司主体。

2、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合并后的公司须继承被合并公司全部的债权债务。依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即合并后公司承受被合并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四、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公司法》中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主要为:(1)规定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除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2)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续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继续实现。

那么,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有无权利要求合并后的公司提前清偿债权?我们认为,既然公司法在此未区分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则显然债权人有权要求合并后的公司提前清偿债权,以保障债权的安全。事实上,虽然公司合并看似增加了公司的实力,但事实上不排除部分公司负债较多,其与原本经营状况好的公司合并后,无疑给后者增加了较多债务风险。

同样,如果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或对合并提出异议,合并后的公司并不清偿也不提供相应担保时,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如何救济?我们认为,原公司法删掉了债权人在提出异议时公司不得合并的规定,那么,在合并后的公司不保障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异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实现。

综上,公司合并中不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公司主体,还牵涉到股东与债权人。因此,正确认识到公司合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有力方式。

编辑 | 廖信凯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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