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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公司意志代表权归属判断与“人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9-08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在诉讼中,有时会出现公司自治机制失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持有者各执一词的情况。比如当公司作为案件被告出现时,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持有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持完全相反的态度,那么究竟谁有权利代表公司,将会对公司的权益以及案件的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弄清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归属,对处理“人章争夺”的矛盾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一、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仅仅是程序问题,具体体现为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法院一旦确定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则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就已解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问题是兼有实体与程序的综合问题,确定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关系到实体处理结果并对各方利益产生影响。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不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更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比如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时,法定代表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公章持有者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将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巨大影响。显然,在该例中法院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程序问题,还意味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章持有者的意思认定。因此,要认识到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不仅仅是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也至关重要,需要加以充分重视。

二、判断公司意志代表权归属的三项原则

 

 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依法原则、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司内外纠纷区分原则。

1)依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法定机关,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均可代表公司的意志。

2)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

公司有权依法自己决策和管理其内外事务,表现途径主要是基于公司章程的自治。因此,在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的问题上,在特定情况下尊重公司章程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3)公司内外纠纷区分原则

公司意志代表权反映了公司股东、高管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是公司内部矛盾纷争。但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公司内部纠纷,又有公司外部纠纷。前者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后者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对此,法院在处理公司代表权问题时是否需要区分公司内外纠纷,并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具有法定唯一性,故无须区分内、外部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公司意志代表应考虑《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等因素,故有必要区别对待内部纠纷诉讼和外部纠纷诉讼。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处理涉及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有必要区分诉讼争议属于公司内部纠纷还是外部纠纷,并按不同纠纷类型适用相应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对于纯粹的公司内部纠纷,应尊重公司章程、股东会有效决议的效力为原则,当然股东滥用权利、章程违法除外。若是涉及公司以外善意第三人的外部争议,则应基于工商登记商事外观主义和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认定原则。理由在于,在外部诉讼中,善意的交易相对方并不清楚公司内部纷争, 并且公司意志对内对外表达方式及生效条件有所不同。

三、外部诉讼中“人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对于“人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主流观点认为,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理由主要是:(1)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2)根据公司法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出的诉讼行为,在无否定性证据情况下,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3)在公司内部意志统一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即使分离,对外表示公司意志也是合一的。“人章冲突”情况则意味着公司内部意志发生了分离,在此情况下,若公司对究竟法定代表人还是持章人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有效授权的证据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按公司意思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持章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的,方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否则,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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